漯河市一位被村民认可的好干部被立案家属这样说

百盛苑 2019-12-03 16:04:17

翟要朋,原本是漯河源汇区空冢郭乡翟庄村村主任,在当地是村民拥戴的有能力的村干部,近日作为恶势力被立案追究,并被认定翟要朋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翟要朋家属认为均缺乏扎实可靠的证据,应当予以纠正,并提出了法律意见。

起诉意见书中所指控的翟要朋参与的3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辩护人认为均不成立。

第1起,向5家施工单位索要的20万元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这20万元源自征地之时政府有关部门承诺,征地时为了取得村里的支持,政府承诺过协调一部分款用于改善村里的道路,且这20万事实上也是镇政府、产业集聚区、市房管局等协调过来的资金,这笔钱也用在了支付村里的修路工程款了,翟要朋没有非法占为已有,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构成要件,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翟要朋参与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第2起,李明伟给的20万元也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

2015年前后,空冢郭乡翟庄村民被人打伤,李明伟出了20万块钱,作为受伤村民的赔偿金以及被占地村民放弃劳务的代价。

由于地被占村民没有别的收入,为了照顾村民增加村民的收入,相关政府部门承诺过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的劳力让村民做,这20万元中除了给受伤村发的赔偿外其余部分,被政府和村民称为占地协调费,实际上是村民放弃承揽工地上的劳务而付出的代价,也算是对土地被占地的村民的一些补偿,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

第3起,与介友群因门窗工程发生的纠纷。

由于在政府协调下,翟要朋与5家施工单位签订门窗工程在先,介友群承揽该项工程在后,且在福民桂花园项目总指挥石贯领的协调下双方已经达成了合作协议,不能认定翟要朋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尽管没有出资,但现实中,建设工程中借用他人资质揽到工程与有资质的单位合作约定彼此的利益分配,各取所需这样的事例非法多,且门窗工程的款也用于村修路、修水管等村事务上,翟要朋也没有据为已有,依法也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

第4起,与应丰雨之间因供应钢材发生的纠纷不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应丰雨因垫资承揽工程资金不足,通过工地上的工程师张茂义向翟要朋借钱,后又提出让翟要朋垫资供应钢材,由于垫资需占用资金,双方约定每吨钢材加价200元,也是对翟要朋垫资的一个回报,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强迫行为,每吨加价200元对于每吨平均3000元的钢材来说也只有7%左右的利润,也不是什么暴利。两个人后来发生的纠纷也均是应丰雨没有按约定如期付款引发的,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翟要朋口碑很好,是一个为村民服务、为村里的发展尽心尽责并做出较大贡献的非常优秀的一个基层干部,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行为。翟要朋与介友群、应丰雨发生的纠纷也都是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明显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特征。由于这些纠纷的发生与当时当地政府让村民做一些简单的工程的承诺有关,且这些纠纷也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因此,也没有造成什么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翟要朋等人行为不具备恶势力的特征,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而且指控的这些行为均集中发生在2014年和2015年,这些行为发生的的原因除了与应丰雨供应钢材款的纠纷与政府承诺关联性外,其他几起的起因均与村民要求兑现政府当年征地时的承诺有关。 所以,对翟要朋等的指控不能成立。我们相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司法机关都是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是公平和正义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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