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什么持票人选择票据权利或原因债权,行权时也有条件

天下通商贸 2024-09-07 06:47:33

律师说法/

债权人持有商票,既可以享受作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同时,作为取得票据原因关系的债权人,在票据未获得兑付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付款瑕疵要求直接前手支付未付款项。但上述权力的行使,也并非毫无要求。

为什么持票人选择票据权利或原因债权,行权时也有条件

如果,已经基于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了债权,那么应当返还相关票据,如果债权人无法返还相关票据,债务人在履行原因债务时则存在抗辩权利。

简而言之,作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未获得兑付的情况下,既可以以持票人身份向票面各前手主张追索权;同时也可以以基础关系,比如买卖合同纠纷向直接前手进行起诉。但如果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直接前手,应当将案涉票据返还给前手,否则直接前手可以以此为由对履行债务进行抗辩。

案情还原

甲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向乙公司购买了949975元的塑胶原料,甲公司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和背书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公司支付了上述货款。因汇票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断裂,导致甲公司开具给乙公司的其中金额共计30万元的电子商业汇票至今无法兑现。

2018年11月13日,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各为5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欲用以支付购买货物的预付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收取该两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据,但认为该两份共1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应当用以抵扣之前未能兑现的3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为什么持票人选择票据权利或原因债权,行权时也有条件

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甲公司反诉乙公司返还10万元预付款。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对甲公司的反诉不予支持。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种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票据背书人,在乙公司取得票据而不能实现票据权利时,乙公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以票据债权请求背书人的甲公司支付票据金额,乙公司亦可基于基础关系以甲公司付款方式存在瑕疵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付货款。但乙公司在向甲公司主张原因债权时,负有返还票据的义务。

甲公司要求返还10万元预付款的主张,因票据不能兑付而致甲公司仍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乙公司将该10万元在20万元货款中扣减的请求予以支持。

赵伟喆律师就这类票据案件提醒案涉票据的各相关方:

1-持票人:为了全面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不管未来计划采用何种维权方式,在拒付后6个月内都要发起线上的拒付追索。

为什么持票人选择票据权利或原因债权,行权时也有条件

2-原因关系债务人:一般来说这类主体常为票面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在与债权人商议支付款项时,如选择商票支付且对方同意,合同上应有相应设置。另外,如果是采用买入票据支付货款,也需要做好票据风控,避免可能的经济损失。

来源:票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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