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巨款被判无罪秦皇岛检察部门主持正义提出抗诉

百盛苑 2019-11-15 15:52:30

秦皇岛市傲森尔装具服装股份公司,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第三五二四厂,公司注重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和军工企业文化的培育,注重企业内功、企业实力和团队综合素质的培养,更注重企业长期持续发展。坚持“人品制造产品、诚信铸造企业、创新赢得机遇、理念开创未来”的企业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直、忠诚、责任;探索、奋斗、进取”的核心价值观。

该公司凭着技术实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先后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野营装备指定生产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承制单位”、“武警总部野营装备定点研发企业”、“武警总部野营装备和军需被装入围和生产企业”、全军“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野营装备研发试制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野营装备试制基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研究所试制单位”、“国家应急管理部指定研发企业”、“中华慈善总会北方唯一合作伙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河北省军民融合型企业”、“河北省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秦皇岛市先进成长型企业”、“秦皇岛市创业先锋”、“秦皇岛十大成长型企业”、“秦皇岛市文明企业”、“秦皇岛市健康促进型企业”多项资质和荣誉。公司成为秦皇岛市民营企业的纳税大户和知名先进企业。

就是这样一个发展潜力巨大、发展势头强劲、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具有浓浓军工情结的、充满正能量的企业,却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遭张艳敲诈勒索120万元。

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艳(军之友公司控股股东)以质疑傲森尔公司在军方采购单位帐篷招标过程中有违标行为及散布虚假证书图片为要挟,向被害人张某某(傲森尔公司控股股东)勒索200万元并实际取得120万元。事发后,公司为了避免遭受进一步的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4月16日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张艳。2019年3月19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后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决定提起抗诉,秦皇岛市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支持抗诉,现案件处于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审理中。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及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张艳是以质疑和撤质疑为手段,利用张某某担心企业信誉受损、失去中标结果和影响后期更大订单招标的恐惧心理,并以散布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图片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张艳敲诈勒索犯罪数额为12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量刑十年以上,一审法院明知上述法律规定,却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对张艳取保候审。

张艳在取保期间,再次以向军方多个部门质疑、投诉的方式,恶意抹黑被害人公司。更为恶劣的是,还以匿名并冒充被害人公司原股东身份的方式,编造虚假材料在军品行业内散布!并将虚假材料提供给多个借部门,诬告陷害被害人涉黑涉恶!其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张艳无所不用其极的对抗、干扰、恶意控告及舆论炒作等妨碍司法行为,致使本案的审理进展极其缓慢。被害人为此也多次向各级司法监督机关提出督办此案的请求,我们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敲诈巨款 被判无罪

秦皇岛检察部门主持正义提出抗诉

秦皇岛市傲森尔装具服装股份公司,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第三五二四厂,公司注重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和军工企业文化的培育,注重企业内功、企业实力和团队综合素质的培养,更注重企业长期持续发展。坚持“人品制造产品、诚信铸造企业、创新赢得机遇、理念开创未来”的企业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直、忠诚、责任;探索、奋斗、进取”的核心价值观。

该公司凭着技术实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先后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野营装备指定生产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承制单位”、“武警总部野营装备定点研发企业”、“武警总部野营装备和军需被装入围和生产企业”、全军“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野营装备研发试制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野营装备试制基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研究所试制单位”、“国家应急管理部指定研发企业”、“中华慈善总会北方唯一合作伙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河北省军民融合型企业”、“河北省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秦皇岛市先进成长型企业”、“秦皇岛市创业先锋”、“秦皇岛十大成长型企业”、“秦皇岛市文明企业”、“秦皇岛市健康促进型企业”多项资质和荣誉。公司成为秦皇岛市民营企业的纳税大户和知名先进企业。

就是这样一个发展潜力巨大、发展势头强劲、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具有浓浓军工情结的、充满正能量的企业,却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遭张艳敲诈勒索120万元。

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艳(军之友公司控股股东)以质疑傲森尔公司在军方采购单位帐篷招标过程中有违标行为及散布虚假证书图片为要挟,向被害人张某某(傲森尔公司控股股东)勒索200万元并实际取得120万元。事发后,公司为了避免遭受进一步的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4月16日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张艳。2019年3月19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后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决定提起抗诉,秦皇岛市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支持抗诉,现案件处于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审理中。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及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张艳是以质疑和撤质疑为手段,利用张某某担心企业信誉受损、失去中标结果和影响后期更大订单招标的恐惧心理,并以散布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图片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张艳敲诈勒索犯罪数额为12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量刑十年以上,一审法院明知上述法律规定,却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对张艳取保候审。

张艳在取保期间,再次以向军方多个部门质疑、投诉的方式,恶意抹黑被害人公司。更为恶劣的是,还以匿名并冒充被害人公司原股东身份的方式,编造虚假材料在军品行业内散布!并将虚假材料提供给多个借部门,诬告陷害被害人涉黑涉恶!其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张艳无所不用其极的对抗、干扰、恶意控告及舆论炒作等妨碍司法行为,致使本案的审理进展极其缓慢。被害人为此也多次向各级司法监督机关提出督办此案的请求,我们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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