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格不调整,什么情况可以“突破合同的约定”?

弘诚考试 2024-05-11 03:02:22
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格不调整,但因发包人原因延误了工期,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可以调整?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依照市场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调价文件、信息指导价)调整价差,调价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双方均对工期延误有责任的,则工期延误期间的调差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发布)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 答: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2022 年第 11 期) 25. 工期延误损失除鉴定外,可否通过当事人举证予以认定?因工期延误造成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可否根据工期延误的责任予以分担? 答:除了通过鉴定确定工期延误损失外,对工期延误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举证予以证明。因工期延误造成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可以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 日公布) 26.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淮中法〔2013〕124 号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 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款, 由过错方承担。 (2020)苏0813民初1715号,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合同工期200天以外的材料调整费用、人工费调整(含取费)两项费用1602208.09元。虽然合同约定施工期间所有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是承包人的风险范围,但本院认为该约定是指正常施工工期,对于200天以外的材料、人工取费,被告应承担的调整费用为801104.05元。 (2021)苏06民终3314号,南通高铁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结算时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含人工工资),但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场地不符合施工条件等原因,广泽公司多次向高铁新城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发函,请求处理。竣工验收证明书上亦明确工期延误是发包人即高铁新城公司的原因,故高铁新城公司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材料和人工调差具有合理性。 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又无发包人违约的情况,承包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3条的约定(情势变更条款)与发包人进行沟通,争取得到一定的补偿。但在实践中,成功的案例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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