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继父与母亲离婚,继子女是否还要尽赡养义务?

唐朝Devin 2024-10-16 11:11:34

孝顺父母是中国自古就留下来的优良传统,也是成年人应该遵守的法律要求,但是如果一个重组家庭夫妻离婚了,那继子女还要不要照顾继父母呢?最近,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就处理了一个这样的案子,今天就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案情

李某系李某某的生父,隆某乃潘某甲、潘某乙的生母。自2005年始,潘某甲与潘某乙伴随母亲隆某一并迁至李某家,开始了同居生活。2010年,李某和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到2019年,双方又进行了离婚登记。离婚之后,李某独自生活且身患多种慢性病症,仅凭零散农机的维修收入和李某某偶尔的赡养救济才勉强生活。

李某认为,自己含辛茹苦将潘某甲、潘某乙抚养教育长大,但二人成年参加工作后却未尽赡养义务。因此,李某向武鸣区法院起诉李某某、潘某甲、潘某乙,要求三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而潘某甲与潘某乙却认为,二人实质上并没有享受到前继父的抚养教育及关爱,日常生活、教育开支均来自于老家的土地承包费、征地补偿费用等。母亲隆某也正是由于李某对二人不好,日常多产生争执,进而导致感情破碎才离婚。因此,自己无需对李某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潘某甲与潘某乙随母亲到李某甲生活时分别为11岁、7岁,至李某与隆某再婚时,二人分别为16岁、12岁,亦均未成年,据此,可以认定李某与潘某甲、潘某乙形成抚养关系,且对二人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李某某系李某的亲生儿子,李某对其亦尽了抚养义务。现李某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不足以负担自身生活,其请求三名被告给付赡养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赡养费的金额,因李某未提供其赡养费计算标准,故根据李某的收入情况及实际需要、李某再婚后与潘某甲及潘某乙形成抚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参照该年度广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并扣除李某享受的养老保险,综合确定三名被告各自分担的数额。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每月向李某支付赡养费500元,潘某甲每月支付赡养费155元,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257元。

后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三名被告每月向其支付的赡养费过低,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扶养费计算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赡养费,遂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均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不适用于赡养费案件,故不予支持。一审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继子女是否已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即使生母(父)与继父(母)离婚。

对于子女来说,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关心父母身心健康,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是子女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当然,家庭成员之间难免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发生矛盾,但都应在这一基础上妥善协商解决。

对于老年人来说,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 ,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父母即可要求成年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如果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当地的基层组织寻求帮助,由基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素材来源:武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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