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花30万购买带独立院子洋房

凡夫情理法 2024-10-07 10:15:32

不讲诚信是要付出代价的!江苏常州,某男子为了购买一套底楼带独立花园的洋房,特地加价30万。等到交房时,男子一看就傻眼了,根本没有开发商所言的院子。于是,男子质问开发商为何虚假宣传?并要求售楼处退还差价。谁知被一口拒绝,开发商的回复不可理喻,男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结果,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江苏常州,本案的主人公杨浩,这天他路过即将完工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内心止不住一阵激动。原来,2020年他投资购买的那套230万的房子即将交付了。等待是一种憧憬与美好,无数次想象着新家的模样,从硬装到软装,每一个细节都让他兴奋不已。独立院子,周末朋友聚会,聊天、休闲,享受到户外的惬意时光了,看来,比其余楼层多花费来整整30万元肯定是物超所值的!终于,触手可及的幸福来临了,杨浩接到了收房通知,在售楼处签字、领钥匙,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一路前往梦想的家园。杨浩打开房门,只见客厅里光线通透,阳光透过窗户洒进屋内,一股温暖的感觉沁入心扉。但是,接下来的一幕,让他直接傻眼。哪里有什么独立院子?院子成为了一片公共绿地,这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空间,自家做不了院子,也不能圈起来。原来,当初买房时,销售员与他宣讲的是一楼是带独立的小院子的,院子是属于业主的,可以圈起来使用。此情此景,扬浩感到自己成为了冤大头,他怒问销售:“你们为什么要骗我?为了这个院子,我真金白银可多花了30万?”然而,销售人员的答复道:“扬先生,这套房子是没有小院的,卖给你房子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了,你看谁承诺你,你就去找谁去!”销售员假装一副很无辜的表情,这不是利欲熏心不择手段吗?杨浩彻底崩溃了,购房时种种承诺和宣传,可是到了眼前这个销售人员的嘴里一切变了样。杨浩怒火中烧:“你们这么做,不仅违约,而且还是欺诈行为,我要求退房!”谁知,销售员若无其事表示房子已经交付了,没有重大瑕疵,想退房哪有那么容易?这时,杨浩提出让开发商把自己多花的30万退给自己,但是被一口拒绝了。终于,扬浩冷静下来了,看来只能在法庭上与他们理论了,于是他收集好所有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宣传资料等。最后,杨浩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30万元差价。

第一、原告杨浩的主张依据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原告杨浩举证了自己购房时资料,涉及到销售员发给自己的户型图、样板间图片等资料,以及自己与销售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资料中显示,一是销售的户型图上一楼是带了院子的;二是在微信聊天记录说道:一楼的户型是带有独立的小院子的,这个院子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可以把它圈起来使用。所以,原告杨浩认为,如今交付的现房与销售时开发商宣传的户型大相径庭,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原告杨浩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30万差价。第二、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根据本条款的精神,本案中销售员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原告杨浩举证证明了销售房屋时宣传承诺带院子是有案可稽、具体明确,而且正是因为这一宣传和承诺,杨浩以明显高于楼上楼层的价格购买了一楼房屋,因此,带院子的宣传和承诺应视为合同内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开发商把客户的院子改成了公共绿地,严重侵害了一楼业主的权利,所以开发商应当返还业主该无效部分的价款。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杨浩30万元房屋差价。

本案中,幸好原告杨浩保留了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的图形资料,才揭示了开发商不择手段卖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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