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在其注册地擅自出厂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且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规格型号为JJZY-LK2的集集成式燃气灶具1台。产品已销售,无法追回。销售价格为2150元/台,涉案货值金额为215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二)、(三)三项合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集成式燃气灶具,并给于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久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7月1日,当事人在其注册地生产并出厂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规格型号为JJZY-A01的集成式燃气灶具1台,出厂价格为1300元/台,涉案货值金额1300元。产品以成本价出厂销售,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上述集成式燃气灶具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委托人和生产者是嵊州市炊宝电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嵊州市金品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且当事人未按规定就6****************m的单灶产品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在其注册地生产未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合法有效的能源效率标识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规格型号为JJZ ZT-A18-M的集成式燃气灶具1台。2023年3月14日,上述1台集成式燃气灶具在小红书平台销售,无法追回。销售价格为3080元/台,涉案货值金额为308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二)二项合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集成式燃气灶具,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款合计3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7月1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淘宝平台台“炊宝电器企业商城”店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规格型号为JJZY-A01的集成式燃气灶具1台,销售价格为2440元/台,涉案货值金额2440元。税后净利润为660.49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上述集成式燃气灶具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委托人和生产者是嵊州市炊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嵊州市XX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且嵊州市XX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就本案所涉6*****************m 的单灶产品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60.49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660.4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在其注册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规格型号为JJZT-OY的分体式集成灶1台。分体式集成灶的电器部分购进价格为2100元/台,销售价格为勺5500元/台,涉案货值金额为5500元,违法所得为2755元,产品无法追回。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分体式集成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5元;2.处以罚款11000元,罚没款合计137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
来源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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