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当事人徐某某于2023年12月15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澄昌路嵊州市人民医院东门附近雨水井内实施了乱倒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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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当事人徐某某于2023年12月15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澄昌路嵊州市人民医院东门附近雨水井内实施了乱倒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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