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1.5-2煤西南探巷掘进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配电硐室10.0kV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与张紧可逆电磁启动器之间间距为400mm;
2.5-2煤西南探巷掘进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配电硐室局部接地极钢板外露,未设置在水沟或就近潮湿处;
3.5-2煤盘区变电所门口高低压电缆之间吊挂间距为10mm;
4.421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回风联巷(胶运机头处)消防洒水管路阀门损坏;
5.2208辅运顺槽与主运顺槽一号联巷长度20m,联巷贯通前未编制贯通专项技术措施;
6.4215回风顺槽100-200m积尘厚度超过2mm;2205综采工作面胶运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处(马蒂尔)浮煤堆积,且浮煤已经埋住底皮带;22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煤尘沉积严重,未及时清扫、冲洗;
7.22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消防管路未设置支管;
8.22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架一侧护板未打开;
9.2208辅运顺槽1400m处有10m巷帮未支护,存在片帮风险;
10.5-2煤南部胶运检修巷布置在5-2煤(容易自燃煤层)中,有200m巷道未喷浆。
以上隐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
2.《煤矿安全规程》四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三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
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警告。
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0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为张建安。井田面积51.9798km2,开采规模1100万吨/年,剩余可采储量为44969万吨,服务年限为31.4年,采用平硐开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