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本来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的一件大好事,无论是对于社会公益还是被征收人来讲,都是互相有利的事情。但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总是存在征收方各种违法操作,压低被征收人补偿利益,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接下来万典律师向大家讲解拆迁时经常能够遇到的违法事项,老百姓可以通过打官司维权。
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没有现场勘查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未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于手续不全权的房屋,征收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不能一律按违建处理。在万典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经常会有无证房拆迁时,由于补偿没谈妥,征收方直接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按违建拆除房屋不给补偿,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逼迁手段也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打官司撤销限拆决定,保住自己的房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低于周边类似商品房市场价
比如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2024年7月份与其类似的房屋的成交价格为6000元/平米,而征收方却只按照4000一平补偿,这就低于周边房价,违反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补偿价格和周边房价差距在500元以内大部分被征收人都是可以接受的,毕竟谁也不愿意和政府打官司,但在万典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征收方给的补偿价格往往比周边房价低很多,还有的营业用房按住宅补偿,差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甚至有些企业拆迁补偿差了几千万,没办法被征收人才选择诉讼维权。
三、征收方未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分户评估报告是反映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一个重要依据,作出之后必须送达给当事人手中,而且要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四、评估对象有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在万典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当中,有很多被征收人的地下室、车库、空白院落等评估机构根本不进行现场测量评估,在补偿时也一律不予补偿,这种故意遗漏被征收人房屋建筑的行为也是严重违法的。
五、没有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拆迁,征收方都不得剥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农村拆迁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
以上这几种都是比较常见的违法之处,除此之外还有强制拆除、非法占地、强制清表、暴力拆迁等等比较直接侵犯被征收人权益的情况,被征收可以及时打官司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