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多岁老人与他人结婚,车子过户财产转移,离婚时能否要回?

依白看社会 2023-04-03 14:35:07

原告

崔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乔x

案情介绍

原告崔先生系北京市居民,中年丧子,夫妻离婚,2020年10月26日崔先生与被告乔女士在一个婚恋网站认识,10月31日被告到北京谎称要与原告结婚,1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同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66000元、购买三钻28000元、并给被告的儿子2000元红包,还将原告拥有的一辆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到被告名下。

被告还提出其他金钱要求:

2020年11月15日从原告退休卡上取走4303元,并让原告微信转账5803元、2020年12月15日从原告退休卡取走4412元;2020年12月15日被告借口离开北京回老家河南并带走原告的银行卡,2021年1月16日从原告卡上取走4308元,2021年2月10日原告提出退还银行卡,被告2021年2月23日又回到北京要钱,2021年2月27日给被告微信转账3300元;2021年3月15日给被告现金4300元、2021年的4月15日给被告现金4300元、2021年5月15日给被告微信转账3300元、2021年的6月15日给被告微信3300元、2021年6月25日被告离开北京,之后被告一直定居于河南省唐河县。

在此期间,经被告要求,2020年11月份到2021年2月份,原告给被告上保险,分别是2020年11月份缴纳1400元、2020年12月份1600元、2021年1月份1800元、2021年2月份2200元,2021年3月份被告将保险转走。

在原告与被告认识的短暂时间,被告利用原告想结婚安家的心理,从原告处获取很多财产,被告对原告实无夫妻感情,纯粹利益考虑。

诉讼离婚

在被告2021年6月25日离开以后,原告身体多病、高血压、心脏病、双腿关节疼、供血不足经常病倒无人照料,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接电话,发信息也不回复,原告在被告离京时也彻底明白被告的目的,对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只希望早日与被告撇清关系,拿回自己付出的财物。平时购买的衣物等数额不是特别大的礼物等不再主张。

随后原告崔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崔xx向本院起诉与被告乔x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所诉的彩礼金问题,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并结 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乔x收到了原告崔xx给付的66000元彩礼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原告崔xx与被告乔x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考虑到原告崔xx体弱多病,本院酌定彩礼以返还30000元为宜。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取走的34023元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无论是原告崔xx主动给付给被告乔x金钱,亦或是被告乔x用崔xx的银行卡取钱,均属合情合理。原告崔xx要求被告返还34023元和缴纳的社保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崔xx诉称的三钻首饰问题,现三钻存放何处,原、被告说法不一致,本院无法查明,故不予处理。 关于京牌车辆问题,该车辆系原告崔xx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将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是为了表达与被告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诚意。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将该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xx与被告乔x离婚;

二、被告乔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崔xx彩礼金人民币30000元;

三、京NSxxxx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崔xx所有。

被告乔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崔xx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8元,减半收取计3159元,原告崔xx负担1049元,被告乔x负担2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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