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如何写?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09-12 10:25:22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是指个别人士在宣誓后所作的事实陈述书。这是一种诉讼各方或证人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方式,常用于非正审申请或其他类型申请的聆讯。

对于天主教徒或基督徒,建议作宗教式誓章(下称誓章);而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士,则建议作非宗教式誓词(下称誓词)。誓章或誓词的表格可在高等法院登记处、区域法院登记处或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

宣誓人的要求:

提供誓章或誓词证据的人称为宣誓人。除专家证人外,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词中应只提出事实方面的证据(专家证人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提供意见作为证据)。誓章或誓词中的证据必须是宣誓人亲身知悉的内容。不过,宣誓人可以陈述他所获得的资料或他所相信的事情,但必须说明资料的来源和依据。

宣誓人需为其誓章或誓词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如果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词中提供虚假或误导的证据,将会犯下伪证罪。

誓章或誓词的书写要求:

1. 内容结构:

·誓章或誓词的内容应以简短段落分段陈述,并以数字顺序标明每一段落。

·行文要清楚简洁。

2. 证物附件:

·誓章或誓词内提及的文件应编为证物并作为附件。

·证物应以数字编号以便识别。

3. 书写方式:

·誓章或誓词的文字宜以打印方式编写。

·如果是手写,宣誓人必须以清楚端正的字体隔行书写。

·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否则法庭可能会命令重做誓章或誓词,并可能因此推迟有关申请的聆讯,这不仅浪费时间,还可能导致宣誓人需承担相关讼费。

宣誓与签署:

当誓章或誓词的内容确定后,律师会安排你在另一个没有参与该案件的律师面前宣誓和签署该文件。或者,你可以在高等法院的宣誓处宣誓和签署誓章或誓词。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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