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交通肇事案件。2024年5月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进而被轿车碾压。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周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经过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时,快速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被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的刘某驾驶小客车起步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无需承担责任。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男子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行人事发后往西方向逃匿,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后就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凡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
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上述案件中,行人因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致他人死亡,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此外,除了类似常见的“闯红灯”等“小”违法行为,日常交通中,还有不少因“疏于观察”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如最典型的“开门杀”行为:司机或乘客在停车后没有注意观察,突然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摔倒受伤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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