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发布警情通报:9月21日20时55分,一32岁庄姓男子在小区内将8岁骑自行车男孩一脚踹倒,左脚轻微擦伤。随后该男子离开现场。目前该男子已到案接受处理。
根据网友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两人之前并没有接触或冲突,8岁男孩独自骑车,双方互不妨碍。在相遇瞬间,该男子突然出脚踢倒男孩,也不去查看受伤情况,径直跑步离去。
从视频了解的事情过程,行为人无事生非,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包括以下四种行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人无故对他人进行身体攻击。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行为人对他人进行追赶、阻拦、言语侮辱或威胁。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强迫他人给予财物或无理损坏、占用公共或私人财物。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扰乱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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