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赠与房产后继子怠于赡养,赠与合同能否撤销?|小案大道理

京法网事 2024-08-15 18:58:52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纠纷案件,和老伴再婚后,北京的马阿姨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给了继子小赵,房子过户几年后,马阿姨因病卧床不起,小赵和媳妇却经常不接马阿姨的电话,还带走了她的个人证件,让马阿姨连看病都成了困难。无奈之下,马阿姨一纸诉状将小赵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小赵的赠与,让小赵归还房子。

案情简介

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大叔和前妻的孩子小赵已经成年,马阿姨虽然没能和赵大叔生儿育女,自己也没有其他的子女,但也将小赵视如己出。2013年,马阿姨和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当然,马阿姨并没有让小赵掏一分钱,小赵也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个珍贵的“礼物”。

天不遂人愿,几年后赵大叔去世,独居的马阿姨也因严重的心脏病卧床不起,连吃饭都成了问题。小赵和媳妇照顾了马阿姨一段时间后,就开始不接马阿姨的电话,只是每周一给马阿姨送三盒饭菜维持生活,让行动困难的马阿姨自己加热了吃。小赵还拒不归还马阿姨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为了能及时看上病,气愤的马阿姨只好报警,最终是警察和居委会上门协调才解决问题。

2022年10月,马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小赵的赠与,让小赵把房子还给她。小赵认为,马阿姨和自己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自己对马阿姨也没有赡养义务,况且两人签的合同也没有约定小赵有照顾马阿姨的义务,因此不同意马阿姨的主张。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马阿姨与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二、小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马阿姨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小赵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阿姨将自己的房子无偿赠与小赵,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小赵曾经主要照顾过马阿姨,还为马阿姨长期保管个人证件、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该对马阿姨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在年逾七旬的马阿姨长期卧床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小赵至少应该照顾好马阿姨的日常起居,但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赡养义务,因此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赵将房屋归还,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张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马阿姨和小赵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小赵的义务,但是法院从生活常理和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出发,认定小赵应当承担照顾马阿姨的义务,传达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用判决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温度。

房产属于家庭内部的一项重要财产,处分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行为通常属于人们生活中的重大决策。一些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或其他晚辈,这类行为体现了老人对年轻一代的无私奉献和扶持,背后往往寄托着老人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尤其是在赠与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该综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探查赠与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对老人尽到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让老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有品质、有尊严,这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的光荣赓续。

教授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选择将个人财产赠与子女,目的是希望子女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促进家庭和家族的幸福与和睦。诚然,长辈对晚辈总是无私付出、勤勤恳恳、不求回报,总是希望将最好的留给下一代。但这并非理所当然。作为晚辈,应当对老人知恩尽孝、“衔食而反哺”,实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代际传递。本案凸显了司法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对老人晚年生活质量的有效关照,将孝亲敬老的伦理道德观念深度融入了裁判说理,有助于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发展,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全面营造老年人友好型法治社会环境,不仅契合了当下社会需要,也彰显了法律的温度,是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发展的晴雨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帮助每一个老年人过上有质量、有尊严的幸福晚年生活,就是帮助未来的我们自己。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竞丹 肖飞

审核: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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