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的“爆款”货,我的损失谁承担?

京法网事 2024-09-14 22:11:02

商家抓住一波“好流量”能够获得高额收益,部分广告公司便打起了“流量推广”的主意,希望与商家合作共同获益。但如果商家不顾商品质量盲目跟跑热销商品,货不对板,消费者就会“用脚投票”,退款退货如排山倒海压来,“爆款”也终会烂尾。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担?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因“爆款”广告素材与实物不符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广告公司员工小李向百货店经营者小刘发送了一款加厚羊绒打底裤的广告素材,并告知小刘,这款打底裤属于今年的爆款,如果能找到货源销售,则可以由广告公司进行推广。小刘马上找了一款相似的打底裤,但是里侧绒毛较短,不如广告素材中的打底裤质量好。小李表示让小刘放心,大家的货源都差不多。

之后百货店在平台上充值了推广费,通过广告公司为其产品推广宣传,并按照推广费5%的比例支付广告公司服务费。不出所料,百货店上线的打底裤销量暴增,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但很快因为“货不对板”,出现了大量差评和退单。尽管双方合计通过“刷好评”等方式继续维持流量,但由于差评过多,百货店的这款打底裤被全平台封禁。

双方因服务费、退货损失产生争议,广告公司将百货店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店支付尚欠的服务费2万元。庭审中,百货店提出反诉,要求广告公司赔偿百货店因虚假宣传造成的非正常退货损失9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关于双方达成的服务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公司通过线上平台为百货店提供推广服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实际履行伊始,双方均明知线上推广的广告素材与商品实物存在较大差异,但为跟跑网上热销产品,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双方无视产品质量差异,大量出售并推广百货店采购的质量较差的货源商品。此外,双方不仅不对商品质量进行把关,反而在已经出现退货和差评的情况下,仍妄图通过控制好售后的方式,继续推广销售自己的货源商品,损害了网络上潜在客户的合法权益,有违基本的诚信原则、有违公序良俗。综上,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推广销售打底裤的事实服务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广告公司无权向百货店主张服务费,故对于广告公司主张服务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因履行涉案合同产生损失的责任问题。双方履行过程,热销产品系由广告公司发现并推介给百货店,并合意由百货店寻找相关货源。在百货店联系好货源后,双方在均已明知货源商品与网上热销产品广告素材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仍跟跑销售自己挑选的劣质货源商品,并通过“刷好评”的方式压制退货和差评,因此双方对此均具有过错。百货店虽主张退货系因为广告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发布虚假广告视频等单方造成,但在本次合作伊始,百货店已查阅了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视频等推广内容,且在明知自己寻找的货源与广告素材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并未明确要求更换素材,由此可见百货店对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是认可的、默许的态度,因此百货店对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与百货店应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结合现有证据显示的成交量、退货比例、推广费支出、购货成本等数据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法院酌情确定损失为16万元。故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赔偿百货店损失8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该案件现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虚假宣传的广告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对合同的效力判断不仅要关注合同的文本内容,还要结合合同的目的及具体的履行方式综合分析。

本案中,广告公司与百货店明知“爆款”广告素材与实物不符,仍然合意推广销售,事后通过“刷好评”方式控制舆论,可见双方达成合同的目的旨在通过以次充好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帮助百货店提高销量。从履行及双方沟通的情况来看,实现方式包括虚构好评进行虚假宣传用以提升平台评价,这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损害了其他诚实守信的同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双方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诚信等价值原则,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形成的服务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广告公司组织的刷单刷评违法行为对打造“爆款”起到了主要作用,该部分服务的对价因合同无效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结合百货店已经支付了部分服务款项,广告公司要求百货店再支付全部剩余服务费,缺少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适用过错原则,在确定具体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无效法律行为带来的增益以及成本支出因素,避免出现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当前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为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专门司法解释,旨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妄图依靠不正当推广手段获得的“好评”和“爆款”来谋求经营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只有恪守诚信经营方能赢得消费者长久的口碑。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精神、诚信精神指引自身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其他同业经营者及平台主体的合法权益,打造经得起时间和消费者检验的“高货”,而不是烂尾的“爆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谢诗音 肖飞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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