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能否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司法鉴定的日渐增多,司法鉴定工作领域存在准入门槛过低、司法鉴定人员质量良莠不齐、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无资质和超范围鉴定等诸多问题。这些乱象如果得不到尽快纠正,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平正义和公信力。
近日,据河北姜先生反映,在沧州的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着超范围、超能力,虚假鉴定的行为。该鉴定中心2014年至2017年涉嫌非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两百余份,导致多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事件经过
据姜先生讲述, 2017年4月22日河北省大城县某局委托沧州某科技司法鉴定中心对姜先生公司的生产原料进行鉴定。
2017年5月24日沧州某科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沧科司鉴[2017]环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姜先生公司的生产原料鉴定为危险废物,司法鉴定人为张某育、郑某华。
生产原料是姜先生从山东购买的合法产品,司法鉴定人将合法产品鉴定为危险废物明显与事实不符,于是姜先生对鉴定中心此次鉴定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该鉴定中心存在多个违法行为。
调查发现
1.该鉴定中心环境损害检测实验室没有通过资质认定(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至今不具备对污染物理化性质的检测鉴定能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2. 该鉴定中心污染物筛查及理化性质鉴定业务没有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属超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该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没有进行现场勘察和提取鉴定材料。
在现场勘察提取鉴定材料过程中,该中心派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是黄某洲和徐某伯,这两个人当时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证,不是本次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4. 该鉴定中心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司法鉴定意见书。
调查资料显示,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档案内没有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不能提供原始检验记录,不能提供气相色谱图,无法提供检测数据的合法来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据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徐某伯证实,鉴定中心根本没有对提取的鉴定材料进行检测。沧科司鉴[2017]环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张某育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司法鉴定意见书。
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至2017年该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着超范围、超能力,虚假鉴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两百余份,导致了多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姜先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鉴定中心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多次去市司法局进行举报投诉,希望能够依法查处。身为监管部门应该坚决纠治司法鉴定领域的不正之风,对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该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可监管监督部门,不但没有履行好监管监督的职责,还装聋作哑,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毫无作为。
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利器。如果因为虚假的司法鉴定书而发生冤假错案,那公平正义就将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所有事情公之于众,恳请上级部门领导重视并介入,敢于担责,排除阻力和干扰,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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