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归谁所有?是女方自己的?还是女方父母的?法保网专业法律顾问,在线支招,重点解析“彩礼的认定、归属与返还”,你需要了解更多!
案例
女儿起诉父母返还彩礼
彩礼有别于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为缔结婚约,根据当地风俗结合自身经济能力,自愿赠与女方一定数额钱财,符合自愿、适度原则,法律并不禁止。彩礼通常属于女方婚前所得,但具体的归属与分配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并不必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我们以案说法:
小美父母依习俗收取聘金18万元后,小美与大壮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但未举办婚宴、置办嫁妆。因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生活支出,小美多次要求父母返还聘金,均遭到拒绝。甚至在小美住院生产急需医疗费时,小美父母也不愿返还。无奈之下,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父母返还“保管”的彩礼。
小美父母否认保管关系,辩称收取的聘礼是小壮的家庭赠送给他们的,应当归他们所有。并解释至今未举办婚宴、置办嫁妆的原因是觉得小壮定日子不好,需要重新选定,但男方那边未再就婚宴日期进行商定。反观小美在登记结婚几天后就来向父母讨要彩礼,不仅辱骂父母还损坏家中财物,于情于理都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从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来看,彩礼从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演变成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将彩礼视为男方或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女方、女方父母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更为合理。最终,法院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各方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小美父母返还小美10万元。
法保说法
彩礼认定有说法
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需对一般意义上的帮助、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法院一般通过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的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受人等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是彩礼给付的重要前提,但结婚并不等同于单纯领取结婚证,还包括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孝顺双方父母等。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注意第②③项情况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及孕育情况、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一般应认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具体分配取决于双方家庭的协商和约定。比如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家庭通常会将彩礼钱用于女儿的嫁妆或婚后生活,让女儿的婚姻生活多一层保障;或者会约定归女方父母所有,视作补偿及感谢女方父母的养育之恩;还有的双方家长会协商将彩礼钱作为新婚夫妇的共同财产,用于支持他们的婚姻生活。
法保支招
因彩礼归属,女方与女方父母产生纠纷,需综合考虑父母为抚育女儿所付出的辛劳、彩礼的支出情况、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需求等因素进行分割。
举个例子,如果父母已为女儿举办婚宴并置办嫁妆,除非彩礼数额巨大且不予分割对女儿造成严重不公,原则上不应再支持女儿对彩礼的分割要求。再如,女儿出嫁后生活困难,在分割彩礼时应适当向其倾斜;父母年事已高且缺乏生活来源,则应为他们保留较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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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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