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事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出借人需要退还利息吗?
自愿支付利息又要求返还
原告大壮与被告小帅系朋友关系,2022年,大壮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小帅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由于是多年好友,小帅并未要求大壮支付利息。
2023年借款到期后,大壮向小帅偿还借款并自愿支付利息10000元,小帅推脱不过,便收下了利息。后来,大壮与小帅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之间有了嫌隙,大壮遂要求小帅返还多支付的10000元利息。小帅不同意,大壮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帅退还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借款之初并未约定利息,涉案10000元利息系借款人大壮自愿支付,其支付该利息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小帅收取涉案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大壮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对双方前期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变更,至于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可以视为其对小帅的新要约,小帅无异议并接受,则是对该新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对借款合同的变更,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大壮完成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大壮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了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财产的增加,也可以是财产负担的减少或消灭。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受益人必须从他人那里获得了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财产利益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也可以是财产负担的减少或债务的消灭。
2.另一方受到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财产数额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数额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3.利益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由受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若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4.获利与受损均无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即意味着取得利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此时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则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无法返还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折价后,以金钱的形式返还给受损人。
实践中,不当得利的返还包括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主观上存在恶意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3)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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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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