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土地使用费一分没给,邮寄履职申请竟称未送达?

智勇评社会 2024-04-10 19:31:04

文章导读

由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天然不对等性,加之为了降低行政成本,一些政府部门往往会对相对人的《履职申请》置若罔闻。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就承办了一起类似的案子,行政主体收到当事人邮寄的《履职申请》后不履行法定义务,复议中甚至主张该《履职申请》并未送达。好在,在王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戴先生等四个人为南水镇某村村民,2000年12月底,由于工业项目,该村66.937亩村集体自留地被南水镇政府调走,建成了现在的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某工业园。

土地被镇政府调走后,为补贴家用,戴先生不得不放弃他所拥有的唯一生产资料,外出务工。他以为镇政府会按照之前承诺的那样支付土地使用费,可是这20多年里,镇政府好像把这事忘了,一直没有支付相关费用。

2023年11月13日,为督促政府履行法定义务,戴先生联合其他三位村民向南水镇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1、支付2000年12月底至今66.937亩土地的使用费及利息;2、归还同面积、同质量的土地。

可是,《申请书》邮寄了将近一个月,就好像石沉大海,没有了动静,戴先生不解,明明手机上显示镇政府已经签收了《申请书》,为什么不给处理决定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戴先生等四位村民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威,希望他能够帮助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分析本案

在进行调查取证后,王律师发现委托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签收人”一栏没有镇政府的签名,凭借以往的办案经验,王律师敏锐的预判了镇政府一定会从这里下手,否定自己收到了《申请书》。于是,王律师将本案争议焦点放在了镇政府是否收到了委托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资申请书》上,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在进行相关工作后,王律师得出了以下结论:应当认定镇政府已经收到戴先生等四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首先,案涉邮件的收件人信息准确无误。其次,委托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寄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寄途径规范。

复议过程

在分析完案件后,王威律师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对申请人戴先生等四位村民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履行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南水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果不其然,被申请人南水镇人民政府辩称:一、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贵申请书》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及其他工作人员均未收到也未签收过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二、申请人并未有效送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综上,申请人未送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件给被申请被申请人没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于2023年11月15日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予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本府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两个月内就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贵申请书》行法定职责。

在明说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镇政府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以此为法律依据请求主张自己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在明律师想告诉大家的是,《若干规定》的适用主要是为了约束公权力,其目的是“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非向公民增加不必要的义务。作为行政相对人,我们向政府邮寄的《申请书》只要有寄件人、电话处、收件人、单位名称、邮寄地址等必要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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