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却等来街道办拆违建?法院:什么建筑都不能违法拆

智勇评社会 2024-03-06 08:55:20

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的农村房屋竟遭街道办事处“拆违”?街道办事处真的有权不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所谓违建吗?“以拆违促拆迁”的瘾难道这么多年了还没解除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卢恩光、张作元律师日前在河南省新乡市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帮助当事人赢得了一审胜诉。我们来看看案件中会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基本案情:宅基地一侧的房屋被街道办拆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却被撤销】

王先生在河南省新乡市某区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上房屋,在宅基地一侧也建有房屋。后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王先生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当地街道办认为其宅基地一侧的房屋“明显属于违法建筑”,于2023年3月9日对王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涉案街道办仅仅给了王先生一天的“改正”时间,即于2023年3月10日对涉案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理由一是王先生的房屋涉嫌“一户多宅”不符合政策,二是涉案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属于“占用耕地”……

那么,街道办的一系列“快刀斩乱麻”式的动作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推敲呢?接受王先生委托后,二位在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河南省新乡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3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被告将其于强拆前一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作为证据提交,然而根据原告提供的(2023)豫0702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显示,这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被依法撤销!故本案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这一证据不能作为其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依据。

显然,“明显属于违法建筑”的想当然认知造成了被告的急于求成,其强制拆除行为因前序行政处罚的被撤销而无法摆脱被判违法的结局。

【胜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与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违法查处的相关规定,被告街道办事处并无行使土地违法查处的职权,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王先生宅基地一侧房屋的行为属超越职权。

同时,《行政强制法》第35-4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3条均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程序做了规定,前者调整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后者则针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等情形。

而本案中街道办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仅一天后就将涉案房屋拆除,显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法律的规定,其强制拆除程序可以说是严重违法。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主张“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系依法定程序拆除,不应认定为强拆”,然而行政机关执法应遵循职权来源合法、程序正当等法定要求,拆除违建或合法建筑均应遵守法定程序,不能因房屋性质而不遵循法定程序。

也就是说,即便涉案房屋确系违建,有关部门也无权违法强制拆除,更不能认为对违建怎么拆都是合法的!何况,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有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唯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还被撤销。

2024年1月31日,河南省新乡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702行初321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新乡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3月10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诸如“棚户区”“城中村”等改造项目中,要谨防征收方寄出“以拆违促拆迁”的老套路,牢牢守住自己的有证房屋和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利用征收补偿中的丰富救济手段去捍卫自己的整体补偿权益。对于街道办这类主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要保持足够的重视和警惕,必要时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严格审查其作出行为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争取有效遏制其对最终补偿利益的影响。(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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