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松高薪的工作
殷某出生于吉安一个小城镇,自幼容貌姣好,一头黑发,一双大眼睛清澈有神。可是,尽管她长得很漂亮,但是由于家庭条件不好,加上学习成绩不好,她根本没办法继续上学,只能在13岁那年辍学出去打工。
殷谋长年累月地在异乡漂泊,做着各种繁重的体力活。她时常怀念儿时看书的时光,那是一种无忧无虑,充满诗情画意的时光,与现在的生活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在一个除夕之夜,她回了一趟老家,探望了一下亲戚。她回家时遇到了几位以前的同事。多年未见,这落差之大,让殷某也不禁为之侧目。她的同伴们现在都过着富丽堂皇的生活,衣冠楚楚,慷慨大方。至于殷某,虽然一直很努力很努力,但从来没有过像他们一样的高水平。
所以殷某问他们怎样才能挣到高薪。对于殷谋的问题,同事们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她们只是含糊其词地说,她们的工作很轻松,对技能要求也不高,但薪水很高。殷谋虽然心存疑虑,却也被那美丽的描述所打动。
回到城里,殷谋决定加入他们的队伍,做那份“轻松高薪”的工作。
没想到,进去之后才发现,他们所说的“轻松高薪”工作,竟然是一份卖淫的工作。她不知道该怎么选择,要不要离开这个脏兮兮的工厂?当看到同事们桌上堆积如山的名贵化妆品,衣柜里挂着各式各样的时装时,她迟疑了一下,还是决定尝试一下。殷某年轻貌美,很快就接了她的第一单生意,轻而易举的赚了八百元。这才半天不到的时间,她就赚到了这么多钱,这让她兴奋不已。比起以前靠体力劳动赚来的微薄收入,这种轻而易举就能赚到的高收入,给了她一种莫大的成就感。所以她决定继续工作。
日子一天天过去,她愈来愈大胆,愈来愈自信了。为了招揽更多的回头客,她开始把自己打扮成性感迷人的样子。这一改变果然奏效,她的生意很快就红火起来,顾客络绎不绝。
可是,当她的生意越做越大的时候,她的胃口就越大。以前她都是跟同事们合伙做生意,有客户就介绍,赚到的钱大家平分。现在大多数客户都是冲着她来的,那她干嘛不自立门户?这样一来,他就能赚更多的钱了。
所以,当她积累了足够多的顾客之后,就决定独立经营。她在工地附近租了一个房间。这里聚集了大量的单身男性,特别是那些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他们没有亲人,身体强壮,对他们的需求也更大。
不得不承认,殷某眼光还是不错的,她说的没错。
殷某在此地经营时间不长,名气也不小。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慕名而来。二、兴高采烈的宾客
杨某也在附近建筑工地打工,每日往返于建筑工地和宿舍之间,枯燥无味。有一天,他无意中听到同事们在谈论一位身材火辣的女子——殷某。他们窃窃私语,兴致勃勃地谈论殷某的美貌与身姿,以及高超的技艺。像杨某这样的“宅男”,对这些讨论充满了好奇。他在想,是不是可以把这位殷某给约出来,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有趣一些。
于是,他找到了殷某的手机号码,给她发了个短信。双方谈妥了价钱,约定了见面的时间。
第一次见到殷某时,杨某就被他的相貌和气质所吸引。她妩媚的笑容,轻柔的语气,令他忍不住激动。然后,两个人就上了床。此后,只要杨某感觉累了,厌烦了,就去找殷某帮忙。
但渐渐地,这种短期的嫖娼行为已不能满足杨某的需要。他开始想要和殷某多呆一会儿。
因此,有一天夜里,他问殷某能否“包夜”。殷某回答说一晚上的价格是2000元。一开始他还觉得贵了点,但一想这钱足够他睡上一个晚上了,就咬着牙同意了。
从那一天起,杨某工作更卖力了,他想尽快攒够2000块钱,他也开始减少不必要的支出,购买一些无用的东西,为的就是能早点见到殷某。
最后,杨某终于存够了2000元。当晚,杨某来到殷某租住的房间。两人相见,都是一脸的兴奋和期待。杨某是建筑工地的一名工人,平时做的都是体力活。现在,你把全身的力气都用在了殷某身上,几个回合下来,你就顶不住了。
她向杨某提出,再加1500元的劳务费,因为太累了。等我给你钱的时候,我保证你玩的开心。杨某兴致正浓,想也没想就答应了下来。到了深夜,杨某才心满意足,二人终于筋疲力尽,倒在床上呼呼大睡起来。
第二天一大早,杨某正要出门,殷某又向其索要1500元的劳务费。可是,到了这个时候,杨某却出尔反尔,矢口否认说自己答应了他一千五百块钱。殷某为了拿回自己应得的钱款,决意不放杨某离去。
无奈之下,杨某只好找了个借口,说身上没带钱,想去借点钱。殷某唯恐他反悔,便跟了上去。
两人走在一个偏僻的小巷子里,杨某忽然起了歹念。他捡起路边的一根木棍,然后将殷某打晕,她晕倒在地。
看到殷某倒地,杨某一阵悔恨。这也太过分了吧?不过仔细想想,这女人也是咎由自取,谁叫她贪得无厌,坐地起价呢?迟疑了一下,最终还是拿出了昨天晚上付给殷某的2000元。
等殷某好不容易回过神来,才发现脖子后异常酸痛,此乃她遭杨某暗算后所遗留的后遗症。回到租住的破房子里,她气得七窍生烟,觉得自己不但被杨某占了便宜,还被人抢走了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这口气,他咽不下去。
虽然她也知道自己做的是违法买卖,可就是受不得这样的欺负。于是,她选择了报警。
她拨打了报警电话,声泪俱下地将自己遭遇强暴、抢劫的经过说了一遍,并且将歹徒的名字、联系方式都说了出来。在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对杨某进行了抓捕。
但是,随着进一步的调查,警察们渐渐发现,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存在强暴、抢夺的事实。看来殷某是有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通过对证据的全面梳理,警察最终发现了事实的真相。
事实证明,杨某与殷某之间存在着嫖客与卖淫者之间的关系。两人就是因为嫖资的问题,闹出了这么大的动静。【案例分析】
那么,殷某起诉杨某犯强奸、抢劫罪是否成立呢?
首先,对强奸罪进行了界定,即采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丧失抵抗能力,不能抵抗或者不知道抵抗能力,从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杨某与殷某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暴力镇压。
恰恰相反,这两个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可以叫做“性交易”,这是一种双方都愿意做的交易。殷某事先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事后又反悔,不能视为抗拒。
强奸罪的客观行为必须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但殷某反悔属于事后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条件。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强奸犯罪的典型特征表现为:在真正进入受害人身体前,存在着一种暴力压抑的状态,而在行凶过程中,又有一种反抗的意识。
但赵某在进入殷某体内前并未对其施暴,而是用棍棒将其击昏。这一举动虽然惹人非议,但却没有在她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所以,赵某的行为和强奸罪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针对一些网友认为殷某事后反悔的观点,有一点必须澄清,即强奸罪中的抗拒行为只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而不能在实施后出现。事后的后悔和事先的抗拒是两回事。
殷某对工资不满意,与杨某发生纠纷,要求提高工资,但这并不影响其事先对性交易的自主权。她事先同意与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不可更改,之后发生的纠纷既不属于非法,也不属于压制,所以不属于强迫。
而且,杨某取回2000元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
卖淫在我国是违法的。《治安管理法》明确规定,卖淫是为了获得金钱或物质奖励而进行的有报酬的性行为。
本案中,殷某以人体为商品,非法买卖人体,从中获取巨额利益。而杨某则是一名嫖客,对殷某的身体进行了消费。二人的性关系是基于金钱交易而产生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由于卖淫属违法行为,因此殷某从卖淫中获得的钱财不受法律保护。尽管赵某给了殷某2000元,但是这些钱都属于嫖资,所以他没有合法的所有权。因此,尽管赵某的暴力行为具有过激行为的嫌疑,但是由于其侵害的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成立抢劫罪。
对于杨某持棍棒殴打殷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事,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根据《刑法》,殷某经医院检查,经鉴定为轻伤或轻伤,有权向杨某起诉,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所以最终,殷某对杨某的指控全部无效。这两名男子最后因嫖娼和卖淫而受到处罚。
卖淫嫖娼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极易传染疾病,为我国所禁止。这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可以被处以诸如拘留和罚款之类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