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小编觉得胡某是无辜的,两个人都是成年人,一见钟情,情窦初开,虽然情急之下,但也不能算是卖淫吧?于是,胡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不服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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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到了法庭上,事情就变了。原来胡某和陈某是最好的朋友,彭某给林某打了个电话,让林某安排两个女孩陪他的客户(刘某、郭某)吃晚饭,然后给他们每人2000块钱。林某想着肥水不流外人田,于是给自己的大学同学陈某某打了个电话,让陈某某再找个朋友一起去,约定好了,每人一千五百块钱,明天再给钱。这还真是个中间人,什么都没做就赚了一千块。随后,陈某又给胡某打了个电话,两人便一起去了,吃完饭后,两人开了个房间,完成了交易。于是,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事实上,胡某明知有酬劳,于是也进行了卖淫,只是当日未付嫖资,次日才付了。经过4名被告人的供述,法院最终认定,胡某是主观上具有卖淫目的,并与刘某进行了金钱交易,胡某是违法卖淫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拘留或者罚款,最多不超过五天。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法院做出了最后的判决:
从这件事上,我们可以看出一夜情和卖淫有什么区别。所谓的一夜情,就是两个人互相吸引,心甘情愿地发生关系,谈的不是金钱,而是美色。另一种则是双方都是自愿发生关系,双方只是谈论金钱,并没有谈论美色。这两者的区别可能只在于是否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