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交通事故致参展样品受损,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河南法制报 2024-07-29 13:31:05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6日,被告冯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不慎撞到停于行车道内的谢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随后,被告赵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撞击了冯某驾驶货车的尾部,导致冯某驾驶货车再次撞击谢某某驾驶货车。谢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三辆货车不同程度受损,谢某某驾驶货车所载货物(机械设备)受损。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系谢某某、冯某、赵某共同过错导致,三人过错程度相当,承担同等责任。 受交警部门委托,三门峡某价格评估公司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谢某某驾驶货车车载货物的市场价值为11万余元,货车损失为1.3万余元。后事故各方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谢某某驾驶货车的登记车主河南省某机械设备公司诉至渑池县法院,请求事故相关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车损和车载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多名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报告系对车载货物的市场价值评估,不能等同于货物实际损失;原告作为车载货物的生产商,其实际损失应为损坏货物的生产成本,而非市场售价。经当庭询问,各被告均不申请对车损及车载货损进行重新鉴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作为车载货物的生产厂家,其诉求的车载货物损失应为货物的生产成本或修复所需费用,直接以市场价格认定货物损失有失公允。 最终,法院酌定以评估报告评定的市场价格的80%作为车载货物损失。原告的车辆损失和车载货物损失合计为10.2万余元,由此次事故相关的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判决后,原告、被告服判息诉,多名被告均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但同时,权利人亦不得因侵权行为而获利。 本案中,车载货物为参展样品,尚未进入市场流通,未发生需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销售行为,在运输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受损后,其实际损失应为生产成本加运输费用或修复样品的实际支出费用,不能直接将评估机构出具的商品市场价值等同于车载参展样品的损失。 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车载参展样品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可在评估机构出具的商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利润、税款,以此认定车载参展样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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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岳明 王玥 通讯员 闫海燕 代文官 编辑: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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