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的回复,证据如下:
二审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公然故意对申请人的(2021)吉2405民初477号中的庭审录像、记录和被上诉人金铉成的(2022)吉24民终1600号上诉状的“当时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已充分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终止,合同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定证据、答辩,不予采信。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公然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枉法裁判。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在(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过程中,在申请人依法提出审判法官回避后,法官林成仍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原则。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2022)吉24民终1600号庭审阶段违法,未让申请人宣读上诉状,拒绝、禁止申请人宣读全面的答辩状,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质证辩论应有的程序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要求归还属于申请人徐清泉的房照及发票早在申请人徐清泉在(2021)吉2405民初1430号反诉中已经提出,(2021)吉2405民初1430号法官在庭审中也再次确认构成反诉,但是判决中却认为不构成反诉。(2022)吉24民终1600号法官林成同样在判决中不予裁判,严重遗漏判决的程序违法。
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其一,被申请人金铉成(2022)吉24民终1600号在上诉时变更了诉讼请求,实际上是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在申请人明确指出金铉成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法官林成仍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两次一审均败诉的被申请人金铉成的“解除由龙井发电厂授权委托金铉成与徐清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徐清泉将龙井市安民街房屋(产权证号:吉2019不动产权第0005250号)更名,过户恢复原状,即房屋权利人为龙井发电厂。”变更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2022)吉24民终1600号仍将其作为上诉人迳行审判,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其二,(2021)吉24民终1711号“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金铉成与徐清泉签订的案涉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履行等基本事实未予审查,”(2021)吉2405民初1430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反诉被告)金铉成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清泉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的效力问题,”,(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人员却“本案争议焦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迳行审理,公然违反民事诉讼两审制度。
其三,对于申请人徐清泉已递交证明了被审请人金铉成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问题并提出移送立案追究的请求,原审法官仍公然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检察部门,是其法定义务。(2021)吉24民终1711号,(2021)吉2405民初1430号和(2022)吉24民终1600号的庭审记录及裁判书均证明原审法院审判法官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渎职。
其四,(2021)吉2405民初1430号审判法官公然违法在判决书中把上诉人的答辩状上的“2019年12月23号,被答辩人掏钱把产权登记人为龙井发电厂的房子过户到了答辩人名下。”捏造篡改为:“2019年12月23号,原告垫付费用把产权从龙井发电厂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把《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11条内容,篡改成删除了能体现《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性质以及被申请人金铉成责任义务的条款内容的只剩有5条单纯买卖条款,并在判决书删除了申请人答辩状中第四、第五项,以达到伪造成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认定的目的。以上事实,《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申请人的(2021)吉2405民初1430号答辩状和庭审录像可证明。
其五,(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法官林成在判决书中篡改了申请人的上诉状、答辩内容以及隐匿证据,并为了掩盖其渎职、枉法裁判,篡改了庭审录像。
点一,(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法官在判决书中把“金铉成和铜佛寺二校校长的微信聊天记录7张。证明:金铉成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聊天记录金铉成失误发给徐清泉的。徐清泉一直与金铉成存在合作,所以才与金铉成发生交换行为,因为项目(金铉成)已经拿到手了,(金铉成)耍赖,要求徐清泉给回房屋”捏造篡改为“二审中徐清泉向本院申请递交证据:金铉成和铜佛寺二校校长的微信聊天记录7张。证明:金铉成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聊天记录金铉成(2021年6月6日)失误发给徐清泉的。也说明徐清泉一直与学校存在合作,因此才与金铉成发生交换行为。”
点二,(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法官林成在判决书中把申请人提供的金铉成为掩盖、否认合作交换关系及交换完成而把金铉成在2021年6月6日误发的,金铉成自己2020年6月16日与铜佛寺二校校长的对话的微信截图,伪造成2020年6月16日徐清泉与铜佛寺二校校长的对话的微信截图的证据,捏造篡改为“徐清泉递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内容为龙井市铜佛寺小学招标项目事宜”。
点三,(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法官林成把《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11条内容,篡改成删除了能体现《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性质以及被申请人金铉成责任义务的条款内容,只留剩5条的单纯买卖条款和一条违约条款,同时无视一审(2021)吉2405民初1430号判决认定的双方均存在违约,单方面认为申请人徐清泉违约。
点四,(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法官林成故意把2020年4月的项目因2019年12月的过户行为而产生,捏造篡改成(2019年12月的)双方过户行为系因(2020年4月的)项目合作产生。并公然违反举证法定原则,庭后依职权电话要求申请人徐清泉举证。
不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龙井市人民法院的(2021)吉2405民初1430号、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吉24民终1600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申1270号裁定文书,
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认定的生效判决案号
及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的延州检民监[2023]91号决定书的“关于徐清泉以案涉房屋是介绍供暖项目为交换条件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因徐清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公然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点五,(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法官林成隐匿了申请人递交的刻录证据的光盘,并为了掩盖其渎职、枉法裁判,篡改了庭审录像。并在案卷中私自添加了诉讼当事人的我没在庭审中见过的证据。
一个违法开具的没有任何证据依据的说明材料在(2022)吉24民终1600号中是可以采纳当证据的
在案卷中私自添加了诉讼当事人的我没在庭审中见过的证据。
像判决书中篡改的身份地址的东西就不多说了
其六,不动产权登记人为申请人徐清泉,不动产权证虽然是被申请人金铉成掏钱办理的,但是不动产权证等依附在房屋上,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房屋过户移交,不动产权证等就已经属于申请人,只是因合作而被被申请人金铉成把持,申请人在合作结束后多次提出归还要求,被申请人金铉成仍拒绝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已申请法院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金铉成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原一、二审法院仍然违反规定,拒不移交。
其七,《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里也明确过户房子是用于贷款的,被申请人金铉成在骗取申请人徐清泉在合同上签字,过户房子后,以各种理由不交付房照以用于贷款,且在申请人2020年4月按约介绍项目后,要求归还房照,被申请人金铉成不仅不归还房照,还撬锁强占了申请人徐清泉的房子,欺诈申请人徐清泉签订合同的合同诈骗行为,相关证据已在(2021)吉2405民初1430号中递交证明,并一再强调应当依法移送立案追究,但相关审判法官始终拒绝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立案追究。
我个人认为,一个不讲法律规矩的地方是没有发展前途的。
东北振兴政策20周年寄,一代人的时间啊,一地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州纪委、监委 你们的活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