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应付账款长期挂账,调增

中中专注 2024-09-04 03:02:59

***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4﹞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6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未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22,845.72元属于偷税行为;你公司未取得利息费用的合规发票及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未计入收入总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42,639.23元属于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2,742.48元。

罚款金额(万元) 3.2742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增值税

2020年10月22日你公司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的规定向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299,334.10元,其中22,845.72元属于1-3期简易征收进项税额,当期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应缴回已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22,845.72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增值税计算表)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7: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你公司进项税未按规定转出明细表,用于证明2020年10月22日退回给你公司22,845.72元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应缴回已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2.企业所得税

⑴2020年,你公司进项税转出22,845.72元,应调减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2,845.72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31,541.23-22,845.72=-554,386.95元,你公司申报表中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0,763,972.00元,经过纳税调整后实际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0,786,817.72(10,763,972.00+22,845.72)元。

⑵2021年,你公司前期自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7.94元,教育费附加178.77元,地方教育附加119.18元,印花税58,785.90元,共计补缴税款59,381.79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248,173.62-59,381.79=-1,307,555.41元,你公司申报表中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4,460,982.59元,经过纳税调整后实际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4,543,210.10(4,460,982.59+22,845.72+59,381.79)元。

⑶2022年,你公司前期自查补缴印花税957.70元,补缴土地增值税20,510.92元,补缴水利建设基金59.59元,共计补缴税款21,528.21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21,528.21=-21,528.21元,你公司申报表中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814,247.11元,经过纳税调整后实际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918,002.83(814,247.11+22,845.72+59,381.79+21,528.21)元。

对你公司上述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检查组已向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稽查建议书,督促你公司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⑷经查,你公司2022年12月第25号记账凭证记载你公司支付“财务费用”168,726.00元,未取得发票,检查组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公司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公司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60日未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因此应调减当期费用,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8,726.00元。

⑸经查,你公司自2020年起至2022年12月“应付账款-姜***”919,833.76元常年挂账未支付,应调增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19,833.76元。

以上⑷⑸两项共计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88,559.76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88,559.76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为0.00+1,088,559.76=1,088,559.7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18,002.83元,弥补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88,559.76-918,002.83=170,556.93元,202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0,556.93*25%=42,639.23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8:2022年12月第2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 证据9: 2020年-2022年“应付账款---姜***”明细账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 税乎网

0 阅读:133

中中专注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