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股票股利的财税处理

中中专注 2024-09-04 17:22:37

股票股利亦称“股份股利”或“送红股”,股份公司以股份方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采取股票股利时,通常由公司将股东应得的股利金额转入资本金,发行与此相等金额的新股票,按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派。一般来说,普通股股东分派给普通股票,优先股股东分派给优先股票。对上市公司股东来说,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股东在公司中所占股份的结构和比例不变。股份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派发股票股利的财税处理

宣告分配股票股利不做账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该方案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企业用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换,并没有增加收益,因此被投资企业派发股票股利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印花税上,“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内部调整,总金额没有增加,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对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当就增加的股本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于“1511 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单位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三、投资方收到股票股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但对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应区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还是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用“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派发红股,相当于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对上市公司增资,增加上市公司股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符合条件的股票股利,也应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并且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投资方为个人收到股票股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市公司派发红股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另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派发红股也同样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是否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政策)。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派发红股是股份公司向股东增发股票,股份公司按照“营业账簿”的规定缴纳印花税,派发红股不属于买卖股票行为,因此,股份公司不存在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作者:纪玮;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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