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总行级准入审批”?助贷模式恐生变

消金娇 2024-09-30 13:41:47

日前,一份《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业内流传。根据财新等媒体的报道,“通知”对互联网贷款的通过率、客户触达、逾期代偿时间、强制阅读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此外有消息称,拟定2025年1月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这份文件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还存在很大变数。不过条款还是引发了行业的关注。其中,收费模式和担保模式有了明确规定。而对于收入分润的要求,将使得资产方和资金方在现有利益分配格局上进一步博弈。

事实上,这份文件只是针对金融机构规范合作方,这是无可厚非的,并不对助贷方进行监管。而规范银行以合同方式约束合作方,并不是监管对助贷机构进行合规化管理。监管管理的是银行,而非助贷公司。从目前行业讨论来看,未来很可能金融机构将对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进行“名单式管理”,并进行“总行级准入审批”,并且每半年一次质检。如果成真,这将对现有的合作准入模式造成较大的影响。

01

重塑助贷交易模式?

近日,据财新等媒体报道,相关部门草拟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已向部分金融机构征求意见。

根据此前金融数字化发展联盟和银联数据发布的《2023消费金融数字化转型主题调研报告》,整个互联网贷款余额约为3万亿元,市场份额约为16%。实际上,由于缺乏有效的新增资产,整个互联网贷款的规模还在攀升。

过去一段时间内,不少银行依靠互联网贷款实现零售业务的增长。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城商行、民营银行和消金公司,互联网贷款占比更是占比高达80%甚至90%。

比如,公开信息显示,梅州客商银行全力推进线上资产业务发展,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贷、助贷、车抵贷等业务,截至2023年末,梅州客商银行个人贷款余额179.93亿元,其中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贷款投放规150.74 亿元,其中助贷业务规模 142.51 亿元,全部由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然而,对于互联网贷款投放方式依赖度较高,然而能带来较高的收益率,但是当前行业资产质量普遍恶化,其风险也难以把控。比如,廊坊银行表示,银行互联网贷款占个人贷款的比重超30%,互联网贷款不良水平高于全行不良率。

“按照这个执行的话,整个助贷的模式都要重新设计。”一位民营银行从业者表示。尽管今年以来,监管已经陆续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但是正在征求意见的“通知”,更加牵动从业者的神经。(详见《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规之路》)

02

重塑助贷收费模式?

据了解,“通知”对通过率、客户触达、逾期代偿时间、强制阅读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优化助贷服务付费方式、降低助贷服务付费标准等方式,合理控制互联网助贷业务成本,有效降低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商业银行按照每笔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助贷服务费用的,应当在每笔贷款结清后向助贷机构支付,且将付费比例控制在30%以内。商业银行应当与担保增信机构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担保增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增信费率不应高于贷款利率,不得再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向借款人收取不合理费用。

在此前的交易结构中,通常金融机构只收取自己的资金成本,其余部分是担保公司以担保费形式收取。比如金融机构收取6%固定收益,其余18%由担保机构收取。

甚至市场上还有一种“双融担”模式,将息费设置为24%+12%组合,引入两家担保公司,多收取12%的担保费,来做36%的高定价资产。

按照“通知”,上述模式都要受到波及。

根据征求意见稿,“担保费不能高于利息”,这是不是意味着金融机构和助贷平台各自只能收取12%?

事实上,通常金融机构按照实收息费的30%,向平台支付引流/技术服务费,这样名义资金成本为8.4%(12%-3.6%),且还要在贷款结清后支付,这样平台收取的担保费,或无法覆盖获客、运营、催收等一系列成本。

背后可以看到,“通知”本意在鼓励银行自营。但对大多数中小机构来说,核心风控能力和自营团队的建设并非易事,不然,在风险的同时,自己也被迫“出清”。

为降低成本,头部助贷机构已试着在进行成本转移。如果此次“通知”执行,助贷或在其他业务环节缩小合作范围。

“助贷方已经明确表示,将来不管贷后,让银行来付催收服务费。”有银行从业者表示。

对此,消金界了解到,这不是没有先例。早在两年前,某头部助贷机构已经让消金公司单独承担催收费用。

此外,消金界了解到,市场还演化出一种“有限分润”的模式。在该模式中,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双方通常签署抽屉合同,约定一定的风险阈值,超出该阈值后,优先从分润费用中扣除。(详见《消金2024上半年:“甲方”变“乙方”》)

毕竟在当下在资产荒的困境下,拥有流量的互联网平台更加掌握核心定价权。但这并不是金融主体乐于看到的,因此“通知”一旦执行,未来更多是资产方和资金方在现有利益分配格局上做出博弈。

03

助贷合作实行“总行级准入审批”?

征求意见稿中引发关注的,还在于对担保模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进行“名单式管理”,并进行“总行级准入审批”,并且每半年一次质检。

此前大多是业务人员合作的担保机构,而现在直接提升到“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级别,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现有的合作准入模式造成较大的影响。

近年来,大量助贷机构通过收购和引入担保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达到约定时间时,进行代偿或者赔付。而增信业务此前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今年以来,监管关注到该业务的风险,不断进行相关摸底排查。

有从业者表示,按照“通知”,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由合作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应当将担保增信余额纳入对担保增信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应当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担保增信机构的履约代偿能力,防范过度担保风险。商业银行应当与担保增信机构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担保增信机构应当在贷款逾期30天以内对逾期的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进行代偿,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制定覆盖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程序。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的准入应当至少经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同意。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不得与名单外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名单内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的重检,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及时退出。

“未来,大家都不再以盈利性和高增长为主要目标了。”行业也在逐步认清现实,按照监管的节奏,一步步转变经营思路。

按照拟定的“通知”,新规或于2025年1月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不过,“通知”如何落地?是否会设置过渡期?还有诸多问题有待明晰。这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再完善绕不过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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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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