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局对高污染企业不罚?经济发展不应以牺牲公平为代价

智勇评社会 2024-03-22 08:18:47

文章导读:

一直以来,效率与公平都是国家与社会争论的焦点。孟德斯鸠曾言:“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任何发展都不应该以公平为代价,通过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换取效率。最近,家住湖北省的马先生对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原来,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到了一个能源企业,但该企业存在重大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马先生的日常劳动与生活,投诉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局竟对该企业做出了一份《不予处罚决定》,对噪声污染听之任之。好在,在王威律师的帮助下,马先生等17名村民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

2023年5月,马先生等16名村民将当地宜昌市生态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撤销生态局向某新能源公司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十几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怎么会和市生态局过不去呢?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2016年12月30日,湖北省发改委作出批复,同意某新能源公司在湖北省长阳县和秭归县建设长阳云台荒风电场工程,同时,为避免该能源公司噪音过大污染周边环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于作出相关批复,要求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先用低噪声作业机械,高噪声作业尽量安排在昼间完成。之后,该能源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并在2021年5月18日正式建设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

工程投入使用后,马上就有周边村民投诉噪声问题,2022年8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向该能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为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要求其加大力度进行整改,务必按规划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的搬迁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然而,接到《处罚决定书》的新能源公司并未进行整改,发出的噪声仍然影响了包括马先生在内多位村民的日常劳作与生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先生联合16名村民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邮寄了环境投诉件,反应该新能源公司长阳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生态破坏问题。

2022年11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该能源公司电场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于是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能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正常运行,未超标排污,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决定对长原新能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得知市生态局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后,几位村民惊掉了下巴:“这么大的噪声生态局听不见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马先生联合其他16名村民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威。

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后,王律师认为十几位村民作为“噪音污染”的直接受影响人,与《不予处罚决定》有重大的利害关系,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形成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生态环境局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销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采取补救措施。

二、办案思路

王威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庭上,王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第三人某能源公司的风力发电项目投入运行后所产生的噪声污染,不能排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投诉举报,与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有利害关系,原告对被诉故本案原告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二、关于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以第三人某能源公司涉嫌“未验先投”为由立案,后认定长原新能源公司按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正常运行,未超标排污,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长原新能源公司在2021年即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而被告对该相关事实未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仅依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查明的情况即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辩称:一、17名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二、被告在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和处理不当。三、被告及当地县委县政府对原告所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原告及第三人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王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确认违法,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责令被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采取补救措施,即限期二个月履行查处职责。

三、在明说法

现实生活中,大家遇到上述问题时,一定不要以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自己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问,最好还是去咨询律师,少走弯路,高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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