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新闻。
认真说来,已经是多年前的事情了。说的是,河南省连续三任交通厅长,皆因贪污受贿而锒铛入狱。
第一任厅长出事,人们并不感到意外。毕竟,一个握有那么大实权的岗位,只要本人意志力稍有薄弱,出事是大概率事件。
第二任厅长上任伊始,便信誓旦旦地大讲一通自己要如何如何引以为戒,一定不辜负领导和群众信任云云。孰料此公上台没几天,伸手要起钱来,比前任厅长更生猛,更露骨!
第三任厅长更有意思,不但指天发誓,痛表决心,而且为明其志,当众刺破手指,写下血书,悲壮地表示,这样的悲剧,决不能再在河南交通厅重演了!
当然,悲剧还是照演不误,而且此公扮演起悲剧角色来,竟然比前两位毫不逊色,有过之无不及!
看完新闻,不由沉思,是三位厅长觉悟太低、太缺乏自制力吗?
当然,有觉悟和自制力问题,但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同一地点发生,又似乎不仅仅是觉悟和自制力问题了。
在并非偶然的现象后面,显然有更深层的体制原因在。
这就要说到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寻租现象了。
什么叫寻租?寻租者,寻找租金也。租金的本意,是指一种由供给方掌握的物质资源如房产、汽车、家俱等,需要转租到需求者手中。此时,作为转租代价,需求方就得付给供给方一定报酬。这份报酬,就叫租金。
“寻租现象”所说的租金,和以上意思有联系,但并不全是一码事。这里所说的租借物,并非物质资源而是行政资源。
行政资源虽然不是实的而是“空”的,但它也会产生经济收益,而且收益还非常大。寻租者为了得到这笔收益,常常会付给行政资源的掌握者(也称为设租者)一定费用,这笔费用,就是寻租现象所说的“租金”。
还是以上述新闻为例吧,河南那三位交通厅长,手中就握有非常丰富的行政资源。交通厅乃一省公路建设之管理者。省内要建一条高速公路,究竟交给哪家公司承包,到底以多少价格承包,最后的生杀大权,几乎全握在交通厅尤其是厅长大人手中。
一条公路,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元投资,里面油水之大,不言自明!倘若某公司得了这工程,可以获利5000万,而得不到此工程则一无所获的话,这公司就会为得到这一工程而付出它认为值得付出的报酬。
付出多少呢?首先,当然不会高于5000万,否则就是亏本生意。
其次,在低于5000万中究竟如何给付,则要看设租者即掌权者本人的胃口和胆量,寻租者的多寡和竞争激烈程度,以及当时当地的法律环境等诸种因素。
倘若付给厅长大人50万元就能“搞定”的话,这50万元,就是厅长利用手中行政资源在此项工程中所获取的“租金”。
如此一讲,寻租现象是怎么回事就非常清楚了。
有人也许会说,什么寻租理论?说得那么神神秘秘!寻租寻租,不就是“以权谋私”嘛。
是的是的,以权谋私——这的确是寻租理论最通俗也最准确的翻译。权者,行政资源也;私者,掌权者所获取的租金也。
别看以上道理浅显得来任何一个普通百姓都能懂,但对经济学界来说,寻租理论的创立,可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儿。此理论20世纪70年代由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等人创立。布坎南还因此获得了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寻租理论一经创立,便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它从理论上揭示了不少国家特别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出现的种种腐败现象的根源。所以,此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初传入国内后,即在中国经济学界风靡一时,以致国内经济学人纷纷以讲“寻租理论”为时髦和荣耀,不讲或是不懂,是要为同仁所嘲笑和看不起的。
寻租现象是与市场经济原则严重背离的非正常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
寻租行为的产生,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资源稀缺,二是权力分配。
因有资源稀缺,所以,誰能得到这资源,谁就能获取较大的额外收益,因而也就愿意为此而付出额外代价。
因有权力分配,即稀缺资源的分配权掌握在一些部门和一些人的手中,所以,为获取稀缺资源,需求者就必须向这些掌权者“寻租”,行之以贿赂。
资源与权力相结合,便有了寻租行为产生的种子和土壤。
怎么从根本上防止寻租行为呢?说复杂很复杂,说简单也简单。
凡属稀缺资源,都应该以市场手段公开招标拍卖,这是一基本原则。如果一时做不到(确实也不可能事事完全做到),那就必须从体制上保证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目前还很难完全做到。
因为,在时下的不少领域,一些手中掌握有行政实权的人物,其公开或非公开地将其实权施惠于某人或某公司,这在他们是非常容易也相当简单的。只消在某种场合点一点头,打一个电话,或者作出某种暗示,便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把事情搞定。
当然,接下来顺理成章的是,这些得到巨额好处的人或公司,便会拿出一部分“额外所得”,想尽各种办法,悄悄“赠与”这些掌握权力的人物。
这样一种现状如果得不到根本治理,那么,一个一个处长、一个一个厅长,或者一个一个更大的官员,便会随时处在巨额“糖衣炮弹”可以袭击命中的范围之内。
倘若他们没有特别坚定的意志,能够那么坚定地坚守办事准则(这确实比较难),
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就会一个接一个地“前腐后继”而倒下。
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现实。
怎么办呢?
应该说,办法还是有的。
比如,加强监督,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比如,在体制上加大对于行政公权力的限制和削弱。凡是能够交由市场办理的事情,尽量交给市场。
而不是相反,逐步削减市场的作用和领域,把原本市场能够办理的事情,改由握有公权力者凭个人意志去决定。
如此做法,不出毛病者鲜矣。
当然,以上几条,也只是从理论上说说而已。真要做到,阻力极大,很难很难。
总而言之,如何防止一个又一个交通厅长“前腐后继”,鎯铛入狱,将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绕不过去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