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七旬空巢老人福利房被冒领;法院认可违法协议有效!

杨吉 2023-10-16 17:13:23

最近湖北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的判决令人震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据了解,这起案件涉及一位空巢病重老人被诱骗转让其安置福利房指标,国家福利被领导陈某冒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细节惊人,法院判决涉案违法违纪的虚假买卖协议有效。

2013年,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县城搬迁,税务局病退职工李某被分配到一个随迁安置福利房指标。时任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陈某,与其妻子国税局副主任科员冯某为了多占福利房脑洞大开、精心策划,开始布局实行长达六年的分步走计划。

一:首先游说五峰税务局和房产局相关领导,明确告知要以他人名义冒名顶替购买福利安置房,能力通天获得同意和支持。

二:锁定70多岁的病重空巢老人李某夫妇为目标,登门游说李某夫妇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他们。陈某夫妇已经享受国家福利安置房一套,无再次购买资格,其独生子不属于税务职工,对涉案房屋完全无购买资格。李某妻子向某一开始便以身体不好没有精力为由拒绝(李某因长期病重家事均由妻子和女儿决定),陈某夫妇表示只需要配合签个字,其他事情都由他们搞定,老人生性善良又碍于情面勉强口头答应,向某始终觉得不妥,仅隔2日便主动致电冯某,再次提出拒绝,这时冯某诡称“借钱购买了装修材料,取出了定期存款造成了利息损失”,以此威胁李某夫妇。出于害怕赔偿利息和装修材料款的心理压力,2017年10月30日老人在危困状态下被迫签订了显示公平的《房屋转售协议》,签署协议时老人名下并无涉案房产,民法典规定房产的转让、变更以依法登记方产生法律效力,此虚假买卖协议,目的是为了借名买房,冒领国家福利。

三:签署虚假协议三天之内,在李某完全没有出面,没有申请,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陈某夫妇迅速以李某之名交纳房款并办理房产证,一路绿灯,顺利安排其子入住,实现实际居住。

      四:5年后,李某因病去世,陈某夫妇要求向某李某独生女配合房产过户,企图顺利变更房产证,让现实版狸猫换太子实现完美结局。没料到李某之女了解此事件全过程后拒绝过户,陈某夫妇将向某及其女告上法庭。

在此案审理中,李某之女认为是此房为安置福利房,对购买人的资质有明确要求,属于限购房的一种,理应由其父享有,即便父亲不要,也应由税务局其他人员替补,而不应由陈某获得,陈某侵占了公共福利,并多占福利房,属于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不当利益,当属腐败行为。并提供了不同时期(包括签约前后)三甲医院的大量病重病危的诊断病历,这些证据是来自第三方(医院)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足以证明李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陈某夫妇也明知一点,故在提供给法庭的协议中甲方有其女名字,但未获得其女签字,觉得被动,又伪造过世李某手印妄图增加其真实性,向法庭重新提供协议,把其女名字删除。其女要求对这份重要的证据实行司法鉴定,未获法院支持。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八十五条全面、客观的分析、审核证据,医院认定李某“神志不清,认知力严重下降”,法院应直接予以采纳,而法院不予采信,却没有说明理由和依据。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有病例、有报告单、有病危通知书,真实性毋庸置疑,足以说明李某的行为能力是有问题的,法官这一真实的生活常识都没有吗?相反,被上诉人称签约时李某神志清楚,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官直接采纳,并忽视签署协议时的特殊背景(政府明令禁止借名买房)、老人的身体状态和陈某夫妇数次诱骗威胁的事实。法院认为5年后涉案房屋允许交易,故意忽视该协议签署时间为政府规定的禁止期内,混淆时间概念,忽略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时间和背景,5年后该房屋主动转让与违法违纪获得后5年后再过户完全是两种性质,用司法权干扰了行政权。《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此案造成了故意偏袒、枉法裁判。

据悉,陈某夫妇多次违规违纪,已受相关处分数次,由于违法违纪成本太低,不仅没有吸取教训,此次更是变本加厉。

这种领导干部企图钻法律的空子,达到以权谋私个人目的案件,绝对不是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涉及社会公平、反腐力度、公共福利、空巢老人生活状况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腐败行为、倚强凌弱能够在法庭上被合法化,让人愤慨已经引发了公众强烈不满。李某遗孀向某及其女已经准备向最高法提起再审,希望在最高法能够突破地方关系网和保护,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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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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