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业务协作这个是很常见的现象。有时候,总公司负责签订合同,而分公司则负责具体的业务执行和开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是否可以开票,就成了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类情况。
一、建筑服务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对监理公司没有针对性文件。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公告的四个重点:
1. 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
2.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必须是建筑服务,而不是其他服务;
3. 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4. 分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二、非建筑行业(统称其他行业)目前,暂时没有其他行业可以由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的具体相关规定。我们建议:
1. 捋清合同关系,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2. 对于甲方不愿意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如您有任何问题或者疑问,请关注【企巴兔】,免费获取咨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