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员工餐很少做鱼,看了这个案例太真实了

山峰职场 2024-07-13 06:15:41

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被认定的工伤已不鲜见,那么上班吃工作餐被卡鱼刺算不算工伤?这里有一个经典案例,小编觉得很有必要给大家分享。

老师周末加班监考

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

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在成都某中学任教的的唐老师在学校安排下参加某次考试的监考工作。唐老师当天将近12点才结束上午工作,中午仅有半小时就餐时间。

唐老师称,自己匆忙到食堂去吃饭,遇到相关领导询问工作情况,自己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吃第一口菜时,还没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就被鱼刺卡着了,自己在吐不出来的情况下,立即前往省人民医院急诊,省医院通过X光片确定鱼刺的位置,后被告知需要做手术,由于省医院没有床位随后前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图源:千库网

住院75天花费6万多元

治疗过程中,唐老师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纵隔胸腔感染;食道异物;左胸腔积液;右侧腓静脉脉管炎伴血栓;肝功能受损。

唐老师表示,这次事故造成了自己巨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对自己准备要孩子的计划也造成影响。

当事人称监考事件匆忙致卡刺,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是个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唐老师称,自己是成年人,有几十年的吃鱼经验,正常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小心翼翼,而在这次事件中,由于监考事件匆忙,没有意识到自己口中吃到的是鱼,直到被鱼刺卡住了才反应过来。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例,员工在单位食堂或厕所摔伤都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在食堂被鱼刺卡住受伤就不算工伤?

人社局:吃鱼跟工作无关不算工伤

唐老师:我不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唐老师的申请后,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分析认为,唐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随后,唐老师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已过复议期限,唐老师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

图源:千库网

法院:不能因个人过错否定对工伤的认定。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该教师周末参加单位组织的监考活动,从上午到下午都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唐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作为工伤的“第一责任人”,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做好哪些管理与服务工作呢?

下面就带大家来看看。

工伤职工的救治和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工伤发生的事故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先进行简单处理;但对受伤较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有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和治疗,确保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有效救治。

及时做好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受伤职工可能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行动不便难以亲自去办理申请手续。此时作为工伤保险“第一责任人”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工伤职工及时办理一系列的工伤手续。不主动申请、延误申请、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等“失责”行为,都会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然,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还享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或往返办理相关手续的,用人单位要做好相关服务,并提供有效照顾。

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岗位安排及经济补偿

1、岗位安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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