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班
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
但如果劳动者加班单位未审批,
还能否认定为加班?
人社部、最高法近日联合发布的
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来看看其中一个案例——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
吴某按照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
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以无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
以“加班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是违法的!
判断是否加班有3个标准:
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3.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本案中,
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
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
工作会议纪要等,
都是证明加班事实的有力证据。
公司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
这一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