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超面积、层数,老宅上未批翻建的农房竟要求限期拆除,为哪般?

东东耕耘三农 2024-08-13 18:48:35

这些年随着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的收紧,农村建房,即便是在原址上翻建也都要求先走手续再建房(即先批后建),没有审批手续,原则上是不可以先行建房的。那么未经审批在原址上翻建房屋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呢?今天咱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农村刘某的老宅基地房由于年久疏于修缮,出现了墙体开裂,影响一家人安全的居住。于是2016年3月份刘某在未走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自家唯一这处老宅进行了房屋翻建。翻建后的房屋既没有超过原有面积,也没有加盖超高。

房屋建成后,12月份该地执法部门发现了刘某房屋未批先建的事实,并对刘某未批先建房屋的行为进行立案。2017年4月该地执法部门对刘某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要求刘某限期拆除自己未批先建的翻建农房。

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就是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房屋主人刘某既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翻建的房屋又未超面积和层数,贸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得以履行,刘某一家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局面,这怎样体现法律法规“为民服务”的初衷呢?

房屋未批先建,就只有“限期拆除”这一个选项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面对农村房屋“未批先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所作出的惩处措施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比如未批先建的房屋处于施工过程中,针对违法违规建设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避免违法违规进一步形成和发展。至于已经建成的农房,这就不存在再责令停止建设一说了。

限期改正: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比如可以通过事后补办手续来解决问题的,可以采取限期改正的处置措施来解决问题。不过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对于限期改正的违建,将要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进行罚款。

限期拆除:没有办法对违建行为进行改正、消除影响,比如占用地块不符合当地用地规划,这是要限期拆除的,并且根据城乡规划法要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那些不能或可不拆除的,比如房屋所有人违规建房地块,符合当地规划,但是房屋所有人不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贸然拆除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这时就可以通过没收房屋,来消除违法事实,当然这种情况下要视具体情况对房屋建设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面对案例中刘某所面临的困境,他利用老宅对房屋进行翻建,建好的房屋既没有超过原有面积,又没有超过高度和层数,其还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因此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粗暴地要求其“限期拆除”,毕竟法律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必须得到有效保障。

尤其是刘某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

因此,相关部门应给予刘某进行限期改正的机会,责令他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出相应的建房手续,最后再根据其相应的改正情况再酌情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

案例中,刘某针对执法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向当地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当地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是维持被诉限拆决定。刘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对未获批原有宅基地翻建自用的情形,能补办手续的不应责令强拆,最终当地执法部门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依法给予撤销。

刘某这种情况,两次向上申诉,才得以妥善处理,因此在实际农村生活中,针对“未批先建”还存在很多限期拆除这种“一刀切”式的惩处措施。法律保证人民的基本权益,贯彻起来应坚持“以人为本”,既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又确保村民的户有所居和安居乐业,这才是执法的应有之义。

0 阅读:0

东东耕耘三农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