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在原告进行了全麻下行胸腔镜右下肺叶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右下肺炎症性病变伴间质大量淋巴浆细胞浸润及多核巨细胞反应。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出院。
二、患方诉称
入院后影像诊断:右肺下叶肿瘤可能性大,请结合临床经一步检查。2017年5月19日,被告医院告知原告方,次日手术,手术方式为微创的胸腔镜手术,术中先进行局部病灶切除送冰冻切片检查,根据病理决定手术范围,若非恶性肿瘤,仅进行病灶局部切除。
2017年5月20日在全麻下被告径直对原告实施了开胸右下肺叶切除术。手术非微创的胸腔镜手术,手术中也未待冰冻结果,也未与患方进行告知,直接武断的切除了原告的右肺下叶。术中冰冻显示肉芽肿性炎。
2017年6月2日出院。原告术后感到胸闷、胸痛难忍(胸部18cm大切口且4、5肋骨离断),虚弱气喘,对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17年11月05日至11月17日,原告因胸闷再次入住被告医疗,切口处疼痛始终无法好转。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医院协商本次医疗纠纷事宜,双方未能取得一致。
2018年10月25日,原告至被告处复印病历资料,发现被告提供的手术前谈话与原告当日持有的拍照记录不一致,被告对病历进行了篡改,其他多处内容记载前后矛盾,涉嫌篡改。
院,住院天数为19天。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953.24元。
三、患方观点
被告某市某医院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存在篡改病历的严重过错;手术告知与实际手术不一致;手术治疗方案(方式、范围)选择错误,小病大治,导致原告肺叶切除,肋骨骨折、术后切口顽固性疼痛需长期治疗的损害后果,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精神上饱受折磨。
现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9105.43元、残疾赔偿金49899*14*30%=209575.8元,护理费71523/365*60=11757.2元、营养费90*60=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31=15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以上总计303388.43元,按90%的责任比例计为273049.59元,鉴定费7100元。
四、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在我院就诊的事实答辩人不否认,但诉状中所称认为未对其进行手术告知,手术方式选择错误,篡改病历等无端指责根本不存在的。
答辩人认为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符合诊疗常规,而且应原告本人的要求,本轮手术还是外请专家进行主刀手术,综上答辩人认为已对原告尽到客观谨慎的义务,也实施了对症治疗,不存在过错。
五、鉴定意见
1、某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季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季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原因);
2、被鉴定人季某某,女,1951年2月4日出生,已构成九级伤残;
3、被鉴定人季某某本次医疗损害所致的误工期拟为3个月、护理期拟为2个月,营养期拟为2个月。。
六、庭审意见
根据某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确认被告某市某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的80%。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90020.44元,由被告承担80%即152016.35元。
关于精神抚慰金,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患者的损害后果,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62016.35元。
七、法院判决
2020年6月12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162016.3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