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长沙,李女士因父亲身患癌症,家里急需用钱,卖掉了租来的房子。没想到,承租人接到李女士的通知后,要求李女士赔偿3万元,否则不同意搬走。李女士称,她在2020年以毛坯房的形式将这套房子租给了对方,月租金2200元,租期为三年。但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方要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她一个月前就通知了租客,但租客不但不搬,还不交房租。
租客们表示,一方面,他们租到房子后,装修只花了6万到7万元。现在李女士让他们搬走,他们需要支付装修补偿费;另一方面,李女士当时表示要卖掉房子。现在卖房子比较难,房子卖了也不清楚。在记者的协调下,李女士表示,对方的装修很简单,根本花不了那么多钱。她现在愿意赔偿对方5000元,加上未付的租金3000元,共计8000元。万元。李女士说,租金是2200元一个月,一年才26400元,赔偿3万相当于租一年。因此,他们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由于李女士无法按照约定将房子交付给新买家,她可能面临赔偿问题。因此,李女士表示将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1、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律确实有买卖不违约的规定,即房东出售房屋后,不影响房屋的正常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占有期间内,租赁物权属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请注意,此规定仅适用于双方未就租赁合同终止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在本案中,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欲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对方,对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搬离该房屋。
2、租客之所以不愿意搬走,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装修花了6万到7万元,现在搬走损失太大,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装修的,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装修未形成担保的,可以由承租人移除。房屋因拆除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合同解除,双方对所附装修的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余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李女士同意装修,现在李女士按照合同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装修已经形成附着物,则属于李女士所有,如果没有形成附着物,则承租人可以搬走。例如,承租人搬走不能损坏地板、油漆等,否则需要赔偿;茶几、桌椅、长凳、沙发、窗帘等均可带走。 3、事实上,李女士事先告知租客,本案还涉及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时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具体到本案,李女士虽然通知了租户准备出售,但其与购买人达成购房意愿时,还应咨询租户是否购买,租户只有在15日内不明确表示购买,李女士才能出售房屋,否则就侵犯了租户的优先购买权,租户可以要求李女士给予赔偿。最后,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李女士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但比较租户进行了装修,且租期为三年,存在一定发预期损失。因此,希望双方还是可以协商解决,毕竟走司法程序耗时不说,成本也比较大。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