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读
在征收拆迁、房屋清空腾退的推进过程中,被征迁人经常会听到拆迁部门说:“你的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这是违建,要赶紧拆除,并且拿不到补偿。”在这些威慑性语言的作用下,大多数被征迁人都会认为自己犯了严重的错误,于是赶紧配合征收方签订协议,搬离住所。
虽然都知道“以拆违促拆迁”是征收方常用伎俩和套路,但还会有许多被征收人义无反顾地跳入套路之中,这其中不乏有些人是因为忌惮公权,但也有绝大部分人是因为缺乏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认知,无法找出拆迁方作出相关文件时候的法律漏洞,才被动服从命令,甚至感觉“无力回天”了。
今天,我们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凌枫近期办理的一件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的成功案件为例,带大家看看遇到此类情况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二、解读本案
案情介绍:
湖北省通城县五里镇的黎某在村中有两处宅基地,第1处宅基地于2002年10月了取得《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第2处宅基地(以下称“案涉宅基地”)是黎某父母所留,2006年4月黎某取得了该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9年,黎某对案涉宅基地上的坍塌老宅拆除改建成了一处彩钢棚。没过几年,当地某中学建设项目需要,将该地块纳入了征收范围,镇政府也开始大力推进征收拆迁工作。因黎某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故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23年5月31日,镇政府和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对黎某联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黎某于同年6月2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律师办案思路:
1.《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主体合法吗?
黎某交给孙律师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上,赫然印着镇政府和城管的落款,但这两个部门都有权作出这份文书吗?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上述法律只规定了镇政府查处违章建设的职权,但并未赋予城管部门该项职能,故本案中城管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上的落款系越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2.《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流程合法吗?
该通知书责令黎某限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这属于明确给被征收人施加了义务,应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镇政府与城管执法局在作出该份通知书前,并未告知黎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未充分听取其意见,同时在通知书中也未载明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明显程序违法。
诉讼过程:
孙律师以《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和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该份通知书。
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判决:确认镇政府与城管执法局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的房屋被确认成违建并不意味着已经无力回天。即使是违建,拆迁部门也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流程拆除,而这过程中,政府行为极容易出现疏漏,从而导致程序违法,这也为被征迁人留下了胜诉的希望。
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保存好拆迁中地方政府作出的每份文书,这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翻盘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