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兑换票“冒充”普通机票售卖,伪造行程单?同程旅行回应

读特新闻 2024-10-25 21:02:02

近日,一位百万粉丝的视频博主在同程旅行平台购买国际机票时发现,该平台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购买的可以积累航段积分的现金票,改为无法积累航段积分、退改签条件较为苛刻的里程票,并提供了一份虚假的行程单。该博主将此次经历制作成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全网播放量达到数十万。

读特新闻记者在评论区发现,有多位消费者都遭遇过类似情况。

花钱购买的机票变成里程兑换机票

投诉后又“变回”原来机票

刘先生是一位专注航空和机票内容创作的视频博主,在短视频平台积累了近百万粉丝。

10月21日,他在同程旅行上购买了一张10月22日的印尼鹰航的机票。他此次购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参加北欧航空的百万里程挑战。此次活动内容为“凡在2024年底前乘坐15家不同的天合联盟成员航空公司的航班,便可获得高达100万的里程奖励”。该挑战有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所购机票是可以正常累计航段积分的机票。

根据刘先生描述,其花费1260元在同程平台上购买了从雅加达到新加坡的机票,购票后却发现,平台出了一张没有任何行段和积分的里程票。该机票票面价格为809元,税费为373元,总计金额1182元。

订单页面显示该机票的仓位为X仓(里程票经济舱),只能通过兑换形式获得,但刘先生却获得了一张带价格的行程单。这意味着,这张需要用里程兑换的机票被当作普通机票来售卖。

为了不耽误第二天的行程累计,刘先生赶紧又去其他平台用同样的价格买了一张同航班机票,发现出票为正常的现金仓位。

刘先生告诉读特新闻记者“连我这种稍微懂行的人处理起来都这么难,换作是平时不研究机票的各位该怎么办?所以我这次必须站出来。”他认为这种行为涉及欺骗消费者,随后找到同程客服进行投诉,并要求退一赔三。

投诉后他却发现,同程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重新出了一张现金票,同时把后台的信息全部更改为正常行程,票价显示为1260元。“不管是票号还是预订号,都发生了改变。”刘先生说。

从雅加达出发时,刘先生向海关和机场的工作人员解释清楚自己为什么会有三张票后才顺利起飞,并得到了相应的里程。“如果我飞完了才发现这件事儿,那真的就是白去一趟,损失的远不止一张机票钱。”

刘先生认为同程的这顿操作“不可理喻”,不仅把非现金票当成现金票卖,还伪造行程单,甚至在网络合同成立以后,私自修改合同内容。而当时他客服联系时,客服则表示无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诉求,只能赔偿100元优惠券。

记者发现刘先生的经历并非个例。有消费者因正常购买的机票被替换成里程票而无法正常回国,还有消费者在其他第三方平台购买机票时遇到了相同的情况。

航司:使用现金购买到里程票不合规定

平台称是供应商违规出票

记者就里程兑换机票的问题,分别咨询了南方航空公司官方工作人员和深圳航空官方工作人员。

南航工作人员提到,所谓‌‌里程票是通过累积的里程数兑换的机票,而‌现金票则是通过现金支付购买的机票。‌里程票是‌航司常旅客计划的一部分,用户通过飞行累积里程,再用这些里程兑换机票。现金票则是直接用现金支付购买。从使用限制和风险上来看,‌里程票的使用通常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兑换规则和有效期。‌

同时,南航官方渠道明确表示,现金购买机票应按现金出票,里程兑换则应按里程兑换规则操作,如果使用现金购买到里程票是不合规的。工作人员表示,里程兑换票的退改签规则与现金购买的票不同,通常更为固定,而现金购买的票则根据航线和价格变化有不同的退改签规则。比如南航的里程兑换票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内更改,需要支付100元费用,超过24小时则需支付200元。现金购买机票的退改签则需要视当时情况决定。此外,航司工作人员也提到,购买机票的来源是否正规也会影响里程票的使用。

深圳航空工作人员则表示,里程客票是给会员的一种奖励形式,可以用来兑换累积里程数的客票。一些里程客票只能在官方渠道购买,第三方平台没有权限。

同程平台在博主发出视频后回应称,平台经过调查,确认这一问题是供应商在平台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违规操作。对于在用户反馈时客服给出的不合理解决方案,平台承认存在问题,并表示将根据规则对涉事供应商进行处罚,且不排除终止合作的可能性。同时,同程平台承诺,如果核实确实存在供应商违规出票的情况,将依法给予用户先行赔付。此外,平台还将加强对供应商出票的核查,以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记者就相关情况和后续赔偿问题联系了同程旅游平台工作人员,对方称已经知道了相关情况,后续会给出答复。截至发稿,记者仍未收到相关答复。而刘先生告诉记者,他目前正准备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律师:购票平台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机票性质或构成违约

针对此类问题,广东岭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益沛表示,在购买机票的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或购票平台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商家或平台必须按照约定或宣传承诺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任何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擅自变更商品性质或服务内容的行为都构成违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退费权利。商家在变更服务内容前应提前通知消费者并协商变更,不能单方面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服务。如果商家或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对商家或平台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平台有监管和审核其供应商的责任,即使供应商的行为造成了问题,平台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确保提供的服务合法合规。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王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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