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来我菜地偷菜,凭啥摔倒了要我赔80000,还有王法吗?”在重庆,有位老人来到他人菜园中偷菜,被菜园主发现后立即逃跑。老人慌不择路,不慎在此过程中因意外摔倒,事后经鉴定,老人受伤程度为十级伤残。老人认为:菜园主对其持棍进行追打的行为有错,遂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索。法院判了。
2022 年 10 月 21 日晚 9 点,菜主黄某如往常一般,前去查看自己的菜园地。忽然,黄某发觉王老太正在他的菜园中采摘着香菜,这不是偷窃吗?“嘿!你在做什么呢!”黄某大声怒喝一声。王老太,本来做贼心虚,听到声响,说了句“哎哟,快跑呀!”撒腿就跑。黄某,怒从心生,顺手拿起一根木棍就追了上去。“别跑,给我站住,你这偷菜的贼!看你往哪里跑?”“你别追我啦!”王老太边跑边哀求道。突然间,黄某听到了“哎呦!”一声,原来王老太见黄某紧追不舍,心慌意乱的间一个不留神,摔倒在地。结果,王老太因自己跌倒受伤前往医院检查,三天后结果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伤情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岂料,王老太对黄某心生怨恨“哼,都是黄某害我成这样的!”王老太认为这是由于黄某拿着木棍追打她,才致使自己摔倒受伤,于是气势汹汹地将黄某告到法院,要求黄某务必向其赔偿各项损失总计8万余元!黄某,真是有苦难言,“明明是王老太先偷我的菜,我只是追她,可没打她,凭啥让我赔钱?难道她偷我的菜我还不能追了?”
第一、看看法律之外的情理分析。面对菜园主黄某的遭遇,网上有人说,王老太简直是在无理取闹。明明是自己偷菜有错在先,到头来居然倒打一耙,也不知道其是什么心态。难道法院就要置之不理这种“谁闹谁有理”风气吗?第二、本案涉及到了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 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3. 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损害结果发生。对于本案而言,黄某在发现王老太来到自家菜园中偷菜后,在第一时间为了弥补和挽回损失,遂对王老太进行追赶,系合法的自助行为。如果黄某在此过程中存在持棍殴打王老太的行为,最终造成王老太摔倒的情况发生,在此过程中,黄某可能因为其超出自助行为造成损害而存在相应的过错,对此,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通过王老太住院的病历上也没有用棍击打致伤的伤情诊断,故认定王老太的损伤的结果与黄某追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黄某追赶及喊叫的行为也未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王老太摔伤的结果应当完全归咎于自己偷盗被发现后逃跑的行为,故黄某无须担责。最终,院方也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民事诉讼责任举证规则,王老太并未举示证据证明黄某持棍追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正所谓竹篮打水一场空,偷鸡不成蚀把米,千万不要违法犯罪,在此之间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