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后台都有很多人私信问我,说他什么什么样的情况,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么?其实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判决结果都指向一个宗旨:以跟谁生活对未成年更为有利为判决原则!!
那如何算有利呢?决定性因素包括:是否对方客观上无法抚养孩子、有未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家暴行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屡教不改的恶习……如果有,那你对孩子就更有利。关键性因素包括:2岁以内一般由母亲抚养、8岁以上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孩子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以及现在的居住状况,孩子之前的生活环境是怎样的,平时主要谁在管,是否有老人在帮着带孩子,以及在分居的情况下,目前孩子和谁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正是因为这条规则的存在,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双方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还没离婚就开始抢孩子了,虽然法院一直三令五申的反对这种行为。但实际上,因为离婚诉讼周期较长,一拖可能就是1~2年,抢到孩子的一方因为近一两年都和孩子生活在一起,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概率的确会大大提高,这也成了司法实务中比较矛盾的一个地方。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将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在离婚案件中向当事人提示和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不利后果等。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抢夺、藏匿孩子导致抚养权无法执行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顽疾,所以目前法律调整的指向正在解决这一难题。一个礼拜之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也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争夺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