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了《朝阳平房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5日22时30分许,在朝阳区平房乡北京地铁3号线04标段平房村站B出入口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210万元。经调查认定,朝阳平房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临边防护设施缺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事故责任单位: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事故其他相关单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
事发项目:北京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
事发项目工地总体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8月5日17时许,中恒昊天公司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王某普带领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地面钢结构安装、焊接作业。
20时50分许,王某普在跨越电梯井平台与东侧基坑挡水墙之间的肥槽时坠落至基坑底部。21时40分许,现场人员因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开始寻找王某普。
事发电梯井平台周边情况
22时30分许,现场人员在电梯井平台东侧基坑底部发现王某普,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通过现场起吊设备将王某普从基坑底部救出。
22时40分许,“120”急救车辆赶到事发现场,将王某普送往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坝院区进行抢救。23时30分许,王某普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王某普在作业期间,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间肥槽时坠落至基坑底部。
中恒昊天公司在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拆除后未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也未及时恢复。王某普在作业期间,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东侧基坑挡水墙间肥槽时,因身体失稳从肥槽坠落至基坑底部。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中恒昊天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中恒昊天公司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王某普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间肥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中恒昊天公司未严格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北京逸群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普,中恒昊天公司员工,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间肥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敖某勇,中恒昊天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敖某勇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某,北京逸群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恒昊天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中恒昊天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4.北京逸群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北京逸群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罚建议
1.中铁三局公司。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号)第十四条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将中铁三局公司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30日,并将事故情况函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其核查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中恒昊天公司。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十四条规定,拟暂扣中恒昊天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3.北京逸群公司。住建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规定,拟将北京逸群公司警示为安全管理风险企业30日。
4.王某冉,中铁三局公司项目经理。住建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拟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责令王某冉停止执业12个月。
5.季某民,男,中共党员,北京逸群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住建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拟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责令季某民停止执业6个月。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