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男子为何喜欢娶13、14岁少女?有3种原因,太过现实

林格说历史文化 2024-11-04 20:04:33

《古代男子为何喜欢娶13、14岁少女?有3种原因,太过现实》

[引言部分同上,省略]

一、封建婚恋制度下的社会压力

世人皆知,南宋大文豪范成大年仅十六岁时,便被父母强行为其定下亲事。这门亲事源于范家与王家世代交好,两家长辈一同赏月时,便将各自年幼的儿女定下了婚约。那时王家的女儿才刚满十三岁,还在绣房中学习女红。范成大得知此事后,曾向父亲表达不愿这般早婚的想法,却被父亲严厉呵斥,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这般情形在古代可谓寻常。明朝嘉靖年间,苏州府一户殷实人家的郑氏女儿,年方十三便被父母许配给同城望族陈家。这门亲事全凭媒人穿针引线,两个少年男女直到拜堂那日才第一次见面。据《吴县志》记载,当时郑家为了这门亲事,特意延请了当地最有名的媒婆张氏操办。张氏不仅要为两家排查八字,还要详细打听双方家世、财力,甚至连两家祖上可有争端都要打听得一清二楚。

正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八个字几乎贯穿了整个封建时代的婚姻制度。清代《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凡子女婚姻,须凭父母主婚,毋得自行主张。"违反者轻则受责罚,重则可判徒刑。这般严苛的规定,使得古代男女根本无权决定自己的婚事。

更有甚者,古时还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这种思想压力之下,但凡到了适婚年龄,无论男女都会受到极大的催婚压力。据《清稗类钞》记载,江南一带有"望门寡"的说法,指女子年满十五尚未说亲,便会被乡里讥讽为"望门寡"。为避免女儿蒙受这般耻辱,不少家庭便早早地为女儿定下亲事。

门当户对的观念更是加重了这种压力。明朝万历年间的《四书》注释中就有"婚姻当论门第"的说法。这使得一些家族为了寻得门当户对的姻亲,往往会提前多年就开始张罗。史料记载,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就曾为自己的侄子与故交之女定下娃娃亲,彼时两个孩子都未及十岁。

这种早婚现象还与古代宗族制度密切相关。以明清时期的江南望族为例,族中子弟的婚配往往关系到整个家族的兴衰。据史料记载,清代苏州潘氏家族就曾定下规矩:族中子弟必须在十六岁前完婚,女子则须在十四岁前出嫁。违者不仅要受到族规处罚,还会被除名族谱。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早婚风气在不同朝代有所差异。据《唐会要》记载,唐代对婚龄有明确规定:男子必须年满十五岁,女子必须年满十三岁方可议亲。到了宋代,这一年龄限制进一步放宽,《宋刑统》中规定:男子满十四岁,女子满十二岁即可成婚。明清时期则完全没有最低年龄限制,全凭父母做主。

二、家族延续的现实考量

明朝嘉靖年间,浙江嘉兴府的沈家遭遇了一场巨大危机。据《嘉兴府志》记载,沈家作为当地望族,已延续八代,但到了第九代,竟只剩下一个十四岁的独子。这位少年因染上重病,家族上下都忧心忡忡。为确保家族血脉不断,沈家立即为这位少年议亲,很快便在邻县找到了一位年仅十三岁的黄氏女子。婚事刚一定下,便立即择日完婚。次年,黄氏便生下一子,这才保住了沈家的香火。

这样的例子在古代并不罕见。清代《闽县志》记载了一则更为特殊的案例:福州林氏家族在乾隆年间曾定下族规,规定族中子弟必须在十六岁前娶妻,女子必须在十四岁前出嫁。违反者将被削减族中分红。这条族规的出台源于林氏家族在康熙年间曾因瘟疫失去大量青壮年男丁,导致家族势力一度衰落的教训。

在古代社会,人口死亡率居高不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史料统计,明清时期,婴儿的夭折率高达40%,成年人的平均寿命仅为35岁左右。这种现实迫使家族不得不及早为子嗣着想。《江南家族史》中记载,清代苏州顾氏家族就有"一孙开枝,两孙立户"的说法,意即子孙一旦能够生育,便可分家另立门户。

婆媳关系的权力博弈也是推动早婚的重要因素。明代《金瓶梅》中就描写了这样一个场景:西门庆家的继室潘金莲年仅十四岁便嫁入豪门,婆婆要求她立即学习操持家务。这反映了古代婆家往往倾向于选择年幼的媳妇,以便于调教。《清稗类钞》中也记载了类似的案例:江南一户殷实人家的老太太,特意为儿子选择了一位十三岁的童养媳,认为"年纪小好教导"。

此外,家族势力的壮大需求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南宋《梦梁录》记载,杭州城中的富商大户普遍重视姻亲关系的建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钱塘江畔的张氏商族,通过让族中子女早婚,与十几家商户建立姻亲关系,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商业网络。这种做法在明清时期更为普遍,被称为"联姻布局"。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早婚导向的家族延续策略在不同地区也有差异。据《清史稿》记载,北方地区因气候条件恶劣,人口死亡率更高,因此对早婚的要求更为迫切。而南方地区,特别是江南一带,由于经济发达,医疗条件相对较好,对婚龄的要求则相对宽松。但无论如何,为了家族的延续与发展,早婚都是各个家族的普遍选择。

三、经济利益的实际考虑

明朝嘉靖年间,江西一位名叫陈九功的商人在《家训》中写道:"早婚乃家道兴旺之基,迟婚则耗费甚巨。"这句话生动地反映了古代早婚背后的经济考量。据《江西通志》记载,当时陈家通过让长子在十五岁时迎娶邻村一位十三岁的女子,不仅节省了聘礼开支,还因女方年幼而减少了陪嫁要求。

清代康熙年间,苏州织造局的一份账簿清晰记载了当地不同年龄女子的聘礼标准:十三四岁的女子,聘礼一般在三十两白银左右;若到了十六七岁,聘礼则需上涨至五十两;到了二十岁以上,聘礼更是高达百两。这种"年龄越大,聘礼越高"的现象在当时相当普遍。《扬州府志》中就记载了一个案例:一户普通商家因拖延女儿婚事至十八岁,最终不得不多支付四十两银子的聘礼差价。

在农业社会中,早婚也与劳动力需求密切相关。明代《农政全书》记载,江南农户普遍在秋收后为子女议亲,次年开春前完婚。这样安排的目的是为了赶在春耕前增添劳动力。史料显示,崇祯年间的浙江湖州府,有个叫吴富贵的农户,家中五亩薄田,因缺少劳动力,特意为十五岁的儿子娶了邻村一位十三岁的女子。这位年轻媳妇嫁入后立即参与农事,令吴家的收成明显改善。

城市商户的经济考量则更为复杂。清代《杭州府志》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西湖边的茶商钱家,为了扩展生意,特意为十六岁的儿子娶了同行十三岁的女儿。这门亲事不仅节省了开支,更重要的是获得了茶叶采购的优先权。类似的"生意联姻"在明清时期屡见不鲜,尤其在丝绸、盐业等行业中格外普遍。

值得注意的是,早婚还能避免因子女教育带来的额外支出。据《清稗类钞》记载,清代江南一些富裕家庭,往往会为未出阁的女儿延请教师教授诗书礼仪,每年需花费数十两银子。而一旦早婚,这笔费用就可以省下。同样,对于男方来说,成婚后就要开始承担家庭责任,不必再继续花费巨资求学。

官宦之家的经济考量则更显复杂。明代《宦海丛谈》记载,一些官员为避免子女婚事影响仕途升迁,往往选择在未任官前就为子女完婚。因为一旦走上仕途,不仅婚事花销会随着地位攀升而水涨船高,还可能因婚事交际而惹来非议。据记载,明朝万历年间的户部主事李应祯,就是在赴任前一个月为十四岁的儿子完成了婚事。

这种经济导向的早婚现象在社会各阶层中表现不一。据《明清社会经济史》统计,富商大户虽然经济宽裕,但因要维持体面,反而更倾向于选择早婚以控制支出。而普通百姓则多受限于经济条件,不得不精打细算,往往是在手头宽裕时就抓紧为子女完婚。

四、礼教传统与习俗约束

北宋年间,著名理学家程颢在《家礼》中写道:"女子年十三而笄,男子年十五而冠,礼之大节也。"这一观点在当时影响深远。据《宋史》记载,开封府尹张世杰就曾下令全府推行"及笄即婚"的规定,要求女子一到及笄之年便应完婚。此令一出,开封城内掀起一股早婚潮,不少十三四岁的女子被匆匆许配。

礼教传统对早婚的影响在明清时期达到顶峰。《明伦大典》明确规定:"女子及笄,不可久待。"这一规定被各地府县奉为圭臬。据《苏州府志》记载,苏州有个叫顾仁山的绅士,特意在族谱中增添条例,规定族中女子必须在及笄之年完婚,违者将被记入族谱不孝之列。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清末,成为当地望族的传统。

礼教约束还体现在"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社会舆论压力上。清代《杭州府志》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余杭县的周氏家族有一位十六岁的少年,因读书用功而迟迟不愿成婚。族中长辈召开家族会议,引经据典,称"圣人之教,婚姻为先",最终强行为其议亲。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罕见,《清稗类钞》中就记载了大量类似的事例。

各地的民间习俗也对早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代《南京风俗志》记载,建康一带有"双十结亲"的习俗,即男女双方只要年龄相加达到二十岁就可以完婚。这一习俗导致大量十二三岁的少年少女早早步入婚姻。类似的习俗在各地都有,如浙江某些地区有"天仙配"的说法,认为十三岁的女子配十六岁的男子最为适合。

地方习俗的力量有时甚至超过朝廷律令。清代《两淮盐法志》记载,扬州盐商群体中流行一种特殊习俗:但凡家中有适龄子女,都要在农历二月初二这天同时议亲。这一习俗源于当地"龙抬头好配对"的传统。因此每到这一天,扬州城内就会出现大量童婚订亲的场面。即便清廷多次颁布禁止童婚的谕旨,这一习俗依然盛行不衰。

在一些地区,早婚还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明代《江西通志》记载,赣南地区的客家人信奉早婚可以避邪祟,因此普遍在子女十三四岁时就开始张罗婚事。而在浙江天台山一带,由于当地流传"童男童女配,可得仙缘"的说法,更是助长了早婚之风。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礼教约束在不同阶层中的表现也有差异。据《清史稿》记载,读书人家族往往比普通百姓更注重礼教规范,因此对早婚的要求更为严格。而商贾之家虽然经济条件优渥,但为了显示对传统礼教的尊重,同样热衷于早婚。只有一些贫苦农户,因生计所迫,才不得不推迟子女婚期。

甚至在科举考试制度中也能看到礼教对早婚的影响。明清时期的乡试考题中,经常出现关于婚姻礼制的题目。考生若要获得好成绩,必须表现出对传统婚姻观念的认同。这种考试导向无形中强化了社会对早婚的认可。

五、政府政策的演变历程

汉代以来,历朝历代对早婚政策的态度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据《汉书》记载,汉武帝时期就曾颁布过鼓励早婚的诏令,规定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子需缴纳"单身税"。这项政策的出台与当时"强兵富国"的国策密切相关。《汉官仪》中记载,地方官员每年都要统计辖区内适龄未婚青年的数量,并将其作为考核政绩的依据之一。

到了唐朝,政府对早婚的态度开始出现转变。据《唐会要》记载,唐玄宗时期颁布法令,规定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以下不得成婚。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困难重重。《新唐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开元年间,长安城内一户殷实之家为十二岁的女儿举办婚礼,虽然违反律令,但地方官员却以"民间旧俗"为由默许此事。

宋代政府对早婚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政策。《宋会要辑稿》记载,宋真宗时期,朝廷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婚龄标准。如江南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婚龄限制,而北方边疆则严格执行最低年龄要求。这种区域性的政策差异导致了早婚现象在南方地区的普遍存在。据《临安府志》记载,南宋时期的杭州城内,十三四岁的新婚夫妇比比皆是。

明朝初期,政府对早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控。《明太祖实录》记载,朱元璋曾下令严禁十五岁以下男女成婚,违者父母要受到杖刑处罚。但到了中后期,这一政策逐渐松弛。据《明实录》记载,正德年间,户部尚书杨一清就曾上书指出:"民间早婚之风盛行,查禁难以周全。"最终朝廷不得不对这一现象采取默许态度。

清代政府在早婚政策上表现出明显的矛盾性。康熙年间,清廷多次颁布禁止童婚的谕旨,但同时又在其他政策中体现出对早婚的认可。如《清会典》规定,凡十六岁以下成婚者,可免除三年徭役。这种政策导向使得早婚现象在民间更加普遍。《清稗类钞》记载了一个典型案例:乾隆年间,苏州一个叫顾润的商人,专门为十四岁的儿子完婚,以此逃避徭役征召。

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些政策时往往也显得较为无奈。《江南政务录》记载,道光年间的松江知府在一份奏折中写道:"查禁早婚,既无从查起,又恐激起民怨。"这种态度在各地官员中较为普遍。甚至有些地方官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浙江省例》就记载了一条特殊规定:对于家中独子早婚者,可以从轻发落。

到了清末民初,政府对早婚的态度开始发生根本性转变。光绪三十四年,清廷颁布新政,明确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然而这一政策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据《申报》记载,民国初年上海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村地区的早婚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直到1950年《婚姻法》颁布,才从法律层面彻底终结了中国的早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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