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网友奔现,见面前被要求买成人用品,消费208元被拉黑

车载娱乐吖 2023-02-03 15:14:42

广西南宁。男子在网上结识了一位女网友,两人相约线下见面并一起过夜,但是在见面前,女网友让男子去买一个成人用品,男子没多想,立刻就去买,结果买完再联系对方,发现自己竟然被拉黑了,男子气不过,直接报了警。在2022年年底,男子秦先生和女网友“蝴蝶”通过社交软件相识,聊天中,俩人很快就进入了“网恋”的状态中,大概聊了半个月,女网友主动邀请他线下去过夜,不过有一个要求,就是要去她指定的一家成人用品店买药。听到对方主动要求见面,秦先生根本没想那么多,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店内的自动售货机里发现了网友所说的这款药。一共消费了208元。可当他买完东西,再联系女网友,却发现对方不回信息了,电话也打不通了。这时,秦先生感觉事情不对劲,于是报了警。不过警方告知他,类似的消费套路,不属于诈骗案件立案的范畴。有网友说:之前听说过酒托、饭托,没想到现在还有药托的。但也不一定是骗钱,叫他去买,可能只是确认一下路人中哪一个是他。这么一听,似乎也能解释。虽然秦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不过给人带来更多的感觉,还是比较好笑的。也有网友说:成人用品店的老板可能就是背后的网友,警方应该立案调查。其实立案是一个法律术语,但是在我们生活中,报警肯定时常听说。报警如果警察受理,那么就属于成功立案,如果不受理立案申请的,可能有很多原因,就拿这件事来说,确实不满足立案条件。实际上,报案并不等同于立案,要立案必须得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犯罪事实成立,也就是说根据报案人递交的已有材料已经可以说明案件确实属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2、案件需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有一些行为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可能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也是不予立案的。3、属于管辖范围,各个机关都要各司其职,不是说警察就是万能的,什么事情都有权去解决。比如说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确是违反《劳动法》规定,但这件事情是不归公安机关管理的,因此自然是没办法立案的。在这件事上,秦先生所购买商品的金额并不高,而且也无法证明对方就是“药托”,这种情况确实只能自己哑巴吃黄连,不过经过这次的事,估计也能让他长点记性,对于网络交友,还是要有一些警惕心理。

网友:估计就是开点的老板或者老板娘

网友:这生意也好不哪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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