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津天塔为胡友平点亮,“一个大写的人,也是一道照亮世人心灵的光”。胡友平的义举,从政府到公众一起褒扬。
法律人士刘晓原认为,胡友平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规定,她的英雄壮举可以评为烈士。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和实施涉及多个要件,其中之一就是行为人必须是不负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的自然人。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保护和救助行为时,必须是在没有保护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公民在履行法定义务、涉及个人利益或相关方利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这一规定确保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纯粹性和正义性,即行为人出于正义的目的,自愿、主动地去保护和救助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不是因为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
有消息说,胡友平是校车上的乘务人员。那么,校车上的乘务人员(或老师),是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义务)。当危险来临时,乘务人员(老师)奋不顾身与歹徒搏斗,献出了自己宝贵生命,这并不是平常所说的“见义勇为”,而是为履行职责而牺牲的烈士壮举。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可以评为烈士。
设想一下,如果胡友平是苏州市教育系统的某所学校校车乘务员,车上的学生是中国学生,那么,她的牺牲被评为烈士会毫无争议。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老师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献出自己宝贵生命,因此被评为烈士的也不少。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可以评定为烈士。
胡友平是中国人,所在学校应是经过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学生在中国应有合法居留权,他们的人身安全应受中国法律保护。而《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公民”又没有国籍限制。
基于胡友平的英雄壮举,我郑重建议苏州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为胡友平申请评定烈士。
作者:刘晓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