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一起涉枪的命案,居然可以如此草率就匆匆了事,我实在是十分费解!?尤其是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的惊讶,当然,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许可能我多少有些大惊小怪“见识少”。
今天分享这个已经判决执行的案例,与大家分析探讨一下。
一、本案中,究竟是一把什么样“气枪”,居然可以远距离把野猪打死?既然可以远距离把野猪打死,这恐怕就不能简单定性只是“气枪”吧,没有经过枪支鉴定,就简简单单定性为“气枪”,这是不是多少有点不负责任!究竟是枪支,还是气枪,必须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才能做出结论,口说无凭,难道这点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公检法三家单位,居然都予以了“忽视”!
二、连开数枪将活生生的人视为野猪打死,既然还有红外成像仪,难道分不清是人还是猪?开一枪,没能发现是猪是人,还需要连开数枪,看样子是刻意要将人置之死地。
三、多人持枪上山进行非法狩猎,那么究竟这致命的三枪是谁所开,当发现自己开枪杀人后,所有人全部畏罪逃匿,既未拨打110报警,也未拨打120救治,此种行为,其他几人难道不是同案犯?
四、既然是涉枪案件,而且而是涉枪命案。枪是这个案件的重要证据与破案关键,那么难道不应该追查,案发前,枪从哪里,案发后,枪又到哪里去了。判决书中,关于枪支的来源与去向仅有一句表述“被告人彭某某将枪支配件丢进祁东县红旗水库后,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这这里对于彭某某的投案自首首先就要提出质疑,如果既然是要选择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处罚,为什么要把作案工具丢弃后再投案。再者,丢进红旗水库的枪支究竟找到没有,如果没有找到作案的枪支,为什么能如此草率结案?
五、究竟是“气枪”,还是雷鸣顿散弹枪,在没有找到作案枪支的情况下,没有经过弹道比对,没有进行枪支鉴定,为什么就能轻易定性为“气枪”,退一万步说,即便是“气枪”,能够远距离将人打死,这样的“气枪”恐怕已经不是普通气枪了,而是可以经过动力鉴定的“枪支”!
六、既然是持枪作案,在开枪后,发现中枪对象是人,而作案人及现场所有人参与者均未对受害人进行任何施救,反而自行逃匿。试问,这哪里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明显就是构成故意杀人的行为了。非常难以理解,为什么检察院、法院仅仅以“过失致人死亡”,起诉并轻判三年,就草草了事,既然是涉枪命案,难道连“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都可以被忽略?
持枪作案,见死不救逃匿,毁坏作案工具,这样一个恶劣行径的案件,仅仅在犯罪嫌疑人丢弃作案工具后投案,就能够认定自首,从宽轻判。在整个案件中,公检法三家机关,从侦查、起诉、审判,数个环节中,难道就没有发现有任何瑕疵?
人命关天,草草了事不应该,谁的命都是命,生命面前没有贵贱之分。一个这样的涉枪案件,如此草率收场,实属不应该!
作者:格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