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袁先生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盐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在盐城中院依法公开审理。
据了解,该案事发原因是2023年4月13日,有关部门施工方进入袁先生的农用承包地强行占地施工,损毁了袁先生的树木近200棵,影响到袁先生的合法权益,报警后,盐城公安局亭湖分局新洋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而后不了了之。无奈之下,为了解施工方有无依法办理施工行政许可以及袁先生此前多次报警的相关情况。先后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袁先生微博截图
盐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盐城公安局亭湖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没想到,两家部门针对袁先生的申请,都不予公开。为此,袁先生向盐都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目前二审在盐城中院公开审理中。
袁先生称,庭审一开始,因被上诉人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上诉人与盐城中院行政庭庭长、本案的审判长王珩之间,就其代理人王其红等两位律师的代理资格是否适格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庭上“硝烟弥漫”,“火药味”很浓。庭审一度陷入僵局。
审判长王珩称,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属于法庭核查的职权范围,当事人无权就对方的出庭人员身份提出质疑,经法庭庭前核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开庭。即使开庭时,当事人没有备齐出庭所需法律手续,庭后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只要我们认,可也是合法的。对此,袁先生提出抗议,并提出质疑意见,坚决要求当庭核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代理资格身份证明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
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一份《授权委托书》显示,其代理出庭人员为王其红和徐某甜两位律师。委托书中,称她们是盐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处工作人员。
袁先生称,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到庭的,应当提交不能出庭的证明材料,并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而王其红等两人是盐城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并不具备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代理律师。被诉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此,袁先生不予认可。因而,庭审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审判长王珩拟取消本次庭审,袁先生表示坚决反对,并坚持要求继续开庭,开庭传票一经发出即具备了法律效力,就不能失去法律的严肃性!由不得哪一个人说取消就取消。再者,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原告没有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没有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庭可以缺席判决。该咋样就应该咋样,法律岂能当儿戏?
另外,袁先生透露,他本人在进入法庭刚一落座,书记员就递过来一份自称是被上诉人盐城公安局亭湖分局于开庭前一天,也就是6月13日,送达给盐城中院的答辩状。本案二审,立案日期是2024年2月26日,被上诉人提交答辩显然已涉严重超期违法,故袁先生予以拒收,法庭亦当不予理涉。
法律规定,二审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袁先生作为上诉人并没有收到法庭的延期告知书,本案二审开庭显然已经超出法定期限,也不知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作出过延期批准?
庭上,审判长归纳了庭审焦点。其中第一项,也就是上诉人最关心的案件一审管辖问题。
袁先生认为,本案因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为,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则是盐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否则,盐城市人民政府根本就不具备本案行政复议的管辖权。对此,合议庭并没有当庭作出管辖裁定。
袁先生称,当日的庭审,多次被守候在庭外待开庭的另案当事人开门闯入而打断。庭审结束得稍显仓促,仅仅持续了两个小时左右,审判长即行宣布休庭。
一个南京彭宇案,让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准倒退了百年,其负面效应就在那儿明摆着。而对于本案,袁先生作为上诉人,唯一希望的是,盐城中院能站在对历史负责和对全市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不要轻易受案外因素所干扰,千万不要做历史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