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0日16:30分,金磊律师收到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邮件称,针对您的举报内容,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南京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有关程序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认定被举报人的学位论文存在抄袭,构成学术不端,建议学校有关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了解,金磊律师在2024年1月25日向南京大学提交举报刘某某学术造假材料,举报材料显示,南京大学2004级法律硕士刘某某的论文题目为《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该论文检测比对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63.9%,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47.3%,总文字复制比63.9%,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例为27.4%。另一位举报者律师金磊在举报信中称,刘某某论文第2部分8412字,抄袭部分7289字,抄袭字数占比高达86.7%;论文第3部分总字数7556字,抄袭部分7259字,抄袭率高达94.7%。
据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刘某某为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24年3月10日 南京大学核实材料后,进行正式调查的,依据《南京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正式调查期限是三个月,即2024年6月10日前应该给结论。
根据《南京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第22条规定,鹰潭中院副院长刘某某在南京大学取得的硕士学位应该会被撤销。
该结果是否会影响刘某某当前的职务“鹰潭中院法院副院长”及法官资格,且看鹰潭中院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