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消费环境建设永无止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4月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柳军说。
柳军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起施行,为增强法律可操作性、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条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前,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但虚假营销的行为也在不断发生。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回应,近5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了10.5倍,同时投诉举报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这说明直播电商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针对网络消费,《条例》给出了五方面规定,对于直播带货同样适用。
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带货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具体规范。比如,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同时,“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柳军表示,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不过,相关诉求也在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对此,《条例》明确禁止“刷单炒信”,对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等行为,《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条例》还规定禁止“强制搭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记者 付丽丽)
来源:科技日报
编辑:苏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