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住房,即公房,员工通常仅享有居住权益而不具备所有权。若因公共利益需求需对公房进行拆迁,应如何给予补偿?作为无产权的租户,他们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的实践经验,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中可见,被征收人通常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即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或单位。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补偿安置中的权益。
在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常以公房租户无产权为由,拒绝与其协商补偿,甚至完全不给予补偿,这种做法过于片面,可能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公房租户的权益,多地在新出台的政策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京坤律所所在的北京地区为例,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应妥善安置租户,可通过租赁置换、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
当项目范围内直管公房租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而租户拒绝配合腾退时,产权单位可申请调解;调解无果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更新决定。租户对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执行。
还是以北京地区为例,若公房租户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按房改政策购房,房屋所有权人可与租户协商达成书面一致,通过货币补偿或其他房屋安置租户。
若公有房屋产权已被租户购买,则不存在补偿归属问题。只要租户持有产权证,拆迁补偿自然归其所有。
对于未获得产权的租户,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若租户选择产权置换,征收方需提供房源;若选择货币补偿,则各地标准各异。有的地方将大部分补偿费用给予公房租户,仅少数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
此外,因征收造成的经营性公有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周转用房、奖励及其他补助费等,也应给予公有房屋租户。
总之,京坤律师在此提醒,若被征收房屋为单位分配的公房,作为租户,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若征收方直接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甚至签订协议,而忽略租户权益,从原则上讲,这侵犯了租户的合法权益。公房租户应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